高空抛物要不得!高空不是法外之地,头顶上的安全莫大意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亟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头顶上的安全”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1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以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到便利店购买两瓶啤酒带回家中自饮。后刘某 将两个空啤酒瓶随手从17楼阳台往楼下扔 ,其中一个啤酒瓶砸中被害人谭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 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受损 。经鉴定,谭某的小轿车被损毁的 玻璃价值1161元 。案发后,刘某赔偿了谭某的损失,取得了谭某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致他人财物损毁,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案例2
2021年9月,家住太原市某小区的王先生步行回家时, 一台电脑主机坠落在单元楼门口 , 差点就砸到王先生 ,王先生当场报警。
接警后,民警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立即赶到事发小区,对楼上住户进行询问。敲开门之后,民警在7楼住户家中客厅地板上发现了键盘、鼠标的碎片。经过仔细辨认,民警确认,扔下来的主机与该住户家中的键盘、鼠标同属于一台电脑。经了解,事发当天,许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 将家中电脑主机从七楼的窗户扔出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10月2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准确认定 高空抛物犯罪 。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意见》中明确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 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 罪定罪处罚。 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 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另外,我国《刑法》也对头顶上的安全进行了保护。2021年的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 律 提 示
当然,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是不胜枚举,悲剧的发生无不在提醒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肇事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养成文明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 外出时,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另外, 尽量走内街 。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防护内街,可增加一分安全保障。家中有小孩的家庭,阳台最好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比如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网),一是保障孩子安全以免发生意外,同时也防止孩子通过阳台随意向楼下抛物。总之,高空抛物理应严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亟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头顶上的安全”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1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以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到便利店购买两瓶啤酒带回家中自饮。后刘某 将两个空啤酒瓶随手从17楼阳台往楼下扔 ,其中一个啤酒瓶砸中被害人谭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 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受损 。经鉴定,谭某的小轿车被损毁的 玻璃价值1161元 。案发后,刘某赔偿了谭某的损失,取得了谭某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致他人财物损毁,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案例2
2021年9月,家住太原市某小区的王先生步行回家时, 一台电脑主机坠落在单元楼门口 , 差点就砸到王先生 ,王先生当场报警。
接警后,民警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立即赶到事发小区,对楼上住户进行询问。敲开门之后,民警在7楼住户家中客厅地板上发现了键盘、鼠标的碎片。经过仔细辨认,民警确认,扔下来的主机与该住户家中的键盘、鼠标同属于一台电脑。经了解,事发当天,许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 将家中电脑主机从七楼的窗户扔出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10月2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准确认定 高空抛物犯罪 。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意见》中明确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 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 罪定罪处罚。 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 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另外,我国《刑法》也对头顶上的安全进行了保护。2021年的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 律 提 示
当然,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是不胜枚举,悲剧的发生无不在提醒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肇事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养成文明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 外出时,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另外, 尽量走内街 。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防护内街,可增加一分安全保障。家中有小孩的家庭,阳台最好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比如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网),一是保障孩子安全以免发生意外,同时也防止孩子通过阳台随意向楼下抛物。总之,高空抛物理应严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