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家务劳动到底有多值钱?
去年2月份,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女方是一名全职太太,她在离婚诉讼中表示,男方除了上班外,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分割财产时,让男方补偿她的损失。法院审理后 支持了这名全职太太的诉请 ,一审判决男方补偿5万元。今年的1月份,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离婚家务补偿案, 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2万元。
廖某与前夫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雷某在乡下工作, 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时常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之间矛盾隔阂日益加深。
2021年,廖某以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雷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庭审中,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 不同意给予妻子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雷某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离婚。雷某因长期在乡下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两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为雷某工作创造条件,廖某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作出了一定的牺牲,故 应获得家务补偿 。此外,由于“家务补偿费”的计算方式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对离婚家务补偿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雷某应向原告廖某 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款2万元 。
由此,婚姻中家务劳动到底有多值钱这个话题引发热议。全职太太要照顾家庭,平凡又伟大,但是却没有收入来源,一旦感情不和闹离婚了怎么办?莫慌! 《民法典》已然唤醒了家务补偿制度。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在性质方面,离婚家务补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补偿,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基于法定理由,只有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补偿。
2001年,《婚姻法》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也就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但《婚姻法》第40条规定是“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不难看出,《婚姻法》对申请家务补偿还是设定了限制条件,即想要申请家务补偿,需要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他们财产独立。
而《民法典》出台后对家务补偿重新作出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定条件。《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此也就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 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 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救济主要包括三种: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家务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 其中,离婚家务补偿从法律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的家务劳动中,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所以, 在离婚时自然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去年2月份,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女方是一名全职太太,她在离婚诉讼中表示,男方除了上班外,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分割财产时,让男方补偿她的损失。法院审理后 支持了这名全职太太的诉请 ,一审判决男方补偿5万元。今年的1月份,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离婚家务补偿案, 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2万元。
廖某与前夫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雷某在乡下工作, 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时常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之间矛盾隔阂日益加深。
2021年,廖某以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雷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庭审中,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 不同意给予妻子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雷某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离婚。雷某因长期在乡下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两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为雷某工作创造条件,廖某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作出了一定的牺牲,故 应获得家务补偿 。此外,由于“家务补偿费”的计算方式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对离婚家务补偿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雷某应向原告廖某 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款2万元 。
由此,婚姻中家务劳动到底有多值钱这个话题引发热议。全职太太要照顾家庭,平凡又伟大,但是却没有收入来源,一旦感情不和闹离婚了怎么办?莫慌! 《民法典》已然唤醒了家务补偿制度。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在性质方面,离婚家务补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补偿,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基于法定理由,只有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补偿。
2001年,《婚姻法》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也就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但《婚姻法》第40条规定是“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不难看出,《婚姻法》对申请家务补偿还是设定了限制条件,即想要申请家务补偿,需要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他们财产独立。
而《民法典》出台后对家务补偿重新作出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定条件。《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此也就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 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 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救济主要包括三种: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家务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 其中,离婚家务补偿从法律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的家务劳动中,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所以, 在离婚时自然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