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起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2015年江苏省宿迁市中院判的一个案子,案号是(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基本案情就是,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没有经过三星(中国)的授权许可,从第三方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然后再淘宝开了个所为的数码专柜,对外号称“正品行货”以明显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是2000多万,非法获利200多万。
最后怎么判呢?
1.“老板”郭明升,主要负责批发行货进来组装和开店销售,被法院认定是主犯,判了有期5年无还。
2. “客服”郭明峰(看名字可以推测是兄弟关系),负责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管理,定了从犯,最后判有期3年,缓刑5年。这个量刑肯定是考虑到两兄弟留一个在外面照顾家庭。
3.“物流”孙淑标,负责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还有联系快递发货,定了从犯,最后判三缓四。
最后两人能判缓的原因还是在于从犯身份的认定,并且这个案件本身犯罪数额部分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说不是很大,而且在庭审时三人都抗辩实际销售金额中存在部分是刷单金额,虽然这个抗辩因为被告人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没有被法院认可,但从量刑看法院也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这个案例能总结出的经验就是在假冒商标案件中:如果犯罪事实确凿,在量刑上一定要争取认罪认罚以及从犯身份的认定,销售金额一定要精雕细琢的跟控方争,挑出控方计算数额的错误,如果有“刷单”的情况,要充分会见沟通了解存在哪些客观证据。
#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5年江苏省宿迁市中院判的一个案子,案号是(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基本案情就是,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没有经过三星(中国)的授权许可,从第三方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然后再淘宝开了个所为的数码专柜,对外号称“正品行货”以明显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是2000多万,非法获利200多万。
最后怎么判呢?
1.“老板”郭明升,主要负责批发行货进来组装和开店销售,被法院认定是主犯,判了有期5年无还。
2. “客服”郭明峰(看名字可以推测是兄弟关系),负责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管理,定了从犯,最后判有期3年,缓刑5年。这个量刑肯定是考虑到两兄弟留一个在外面照顾家庭。
3.“物流”孙淑标,负责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还有联系快递发货,定了从犯,最后判三缓四。
最后两人能判缓的原因还是在于从犯身份的认定,并且这个案件本身犯罪数额部分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说不是很大,而且在庭审时三人都抗辩实际销售金额中存在部分是刷单金额,虽然这个抗辩因为被告人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没有被法院认可,但从量刑看法院也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这个案例能总结出的经验就是在假冒商标案件中:如果犯罪事实确凿,在量刑上一定要争取认罪认罚以及从犯身份的认定,销售金额一定要精雕细琢的跟控方争,挑出控方计算数额的错误,如果有“刷单”的情况,要充分会见沟通了解存在哪些客观证据。
#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