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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传唤归案是否能认定为主动投案 宿迁律师 1516291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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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传唤归案是否能认定为主动投案
笔者在在代理诸多刑事辩护案件过程中总结出一个问题,通常律师认为被告人未经采取强制措施被传唤归案 ,最终没有被认定为是自首。这是为什么的,要知道自首刑事辩护过程中,在犯罪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对于具体量刑可谓是相当重要。
首先传唤,不是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制措施中的任何一种,不具有强制力,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般是,既然不具有强制力,那么被告人归案就应当认定为是主动投案,再结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相应的量刑时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法官的思路是什么?此时虽然没有对你进行据传、取保、监视居住、逮捕,但是现场传唤你,相当于对你已经进行实际控制了,这样的思路也不能说是错的,只能说明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是有脱节,值得进行研究。
但是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在有些情况下,律师和法官可能达成一致,比如电话传唤,要求犯罪嫌疑人制定时间指定地点至某地,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此时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控制或是被实质控制了,此时认定为自动投案的可能性就很大。
如果是以上两种传唤之外的情形如何进行辩护,笔者认为应着重向法官阐明此时被告人尚未被实际控制,尚有反抗或是逃走的可能。即使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那就从积极配合侦查这一点来说 ,也能说明其认罪的态度问题。


IP属地:江苏1楼2022-09-30 08: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