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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法官刘燕晨唆使被告造假,对96岁原告拖延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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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承办(2020)京0102民初10004号的法官刘燕晨在庭审中让原告代理到法庭外后她让被告代理造假,用造假作为认定所谓"事实"判决.在庭审中被告代理骂人法官训斥被骂者.原告代理引用最高法解释被训斥,称少在这里说这个,这里谁负责?法庭调查时法官问被告代理问题被告代理嚣张地说别问了法官就真不问了.听说过被告拒绝回答的,没听说过被告让别问了法官就真不问了,这是世界奇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庭审录音录像一放既证明以上情况。(要求播放时间与进出法庭的时间相同且没有重复的)另外该法官与被告从银行转给沈平的谈话笔录上载明该人说被告从银行转给其全部钱是借款,债权归被告一个人,违反了当时还有效的婚姻法钱归夫妻一方需有书面约定,但该法官对这种违法言论让其与被告商量好,原告手中有在民二庭赵倩同意后拍照的该笔录。还有该法官与王志明电话通话的录音,王志明说你法官既然让我到法庭外你们单谈,那么应该把门关上或声音小点儿。这是完全无视原告代理的存在。按日常生活经验该法官应该否认称是捏造事实,法官不予答复。按最高法的规定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既默认了让王志明到法庭外法官与被告单独谈的事实。这两件事佐证该法官在庭审时让王志明到法庭外她唆使被告代理造假。还有擅自给96岁原告延长近十个月审限。
其中有三个月的双方同意调解的扣除时间是96岁的原告"被调解"了,我们在所谓的"调解"期间给12368打电话说法官拖着我们,当日该法官的助理赵倩给王志明打电话说这个案子正在往下推,等判决书写的差不多再交诉讼费。这两个电话录音证明没有调解.另外七个月扣除的审限也不存在。西城法院检察室的康先生称刘燕晨是用电话通知的王志明双方调解,王志明要求于调解之日或之前法院的电话号码到电话局给打印出来,既什么时间打给了王志明在西城法院全部法律文书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法官刘燕晨也应该遵守,将96岁多的原告在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给''被调解''了。另外前文已提到被告代理让法官别问了法官就真不问再重复这是世界奇闻。敬请转发帮助96岁的老人。谢谢!
王志明
电话13718400431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10-09 04:01回复
    谢谢点赞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7-1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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