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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申诉书 (我们第 23 次到第三巡回法庭呈送申请立案案材)
法院隔两年开一次的听证会,无奈?!拆迁公司等缺场,无赖?!有理有据有事实,不敌某法官会变更。拆迁案子倾斜拆迁公司违约、政府恩泽我们拆迁户应得的330平方限价拆迁安置住房。
(2006)扬广民一初字第525号,(2007)扬民一终字第0180号,(2008)苏民一申字第1692号。
说一套做一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却欺骗五户居民、漠视扬府文件,……
(2008)杨广民一初字第819号,(2009)杨民一终字第0528号,(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238号。
我们是江苏扬州市广陵区二畔铺62号拆迁户。拆迁宣传提纲注明“此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提供限价拆迁安置住房。”协议书上有兜底要约。区法院李卫法官却在判决书中变更为我们“不要限价房”。在等待近一年的判决中两次打电话单独约见我,要我们重写诉状、换成钱数。放出口风,说不这样就不好判。并写条子,又要补交近1.2万,开出的不是发票。(我们有房产证、土地证、父辈在解放初期房屋税务凭证、在1982年领的建筑执照等原件。林桂海在1998年领的营业执照、市房地产评估表等复印件。充分的佐据形成证据链。)李卫却对政府拆迁文件等,对违规签的“阴阳合同”(当时签协议书、写了姓名,编号,290,711000,其余空白。我们同时签过4次名子。)的事实视而不见,却采信被告律师说词,认定事实来判案。(我们当时申请区法院调查取证没回音,存在办案程序违法。)郭院长在信访室说“北京奥运会期间不去上访,之后给我们4—5万元。”
市中院却在当天上午9时许打电话叫我去拿传票,下午3时就开庭。庭审中双方表示愿意调解,王刚法官未予理采。庭审中的审判长与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却不一样。庭审笔录存疑。
省高院某法官未开庭就认定事实裁定存在错误。拿无证建筑说事,明知最高法有指导性判决案例(无证房屋未领证、不等同于违建。)又推翻拆迁宣传提纲,又说“事后再提要限价房”等。
两个案子案材都在。我们多次到最高法院呈送案材。(立案大厅239室的接待法官说给立案的,有字据有日期。)记住最高法立案大厅接待法官的话:“不解决,你扭头就走,三个月来一回”。
我们依法依规信访申诉。监控拦截尾随羞辱信访人,推拖踢皮球、不回音信等就是理亏、不讲理。
摘录:(一)、2017年9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两个意见》“政府征收补偿不合理将再审”。在“意见”中明确指出:房屋是百姓的立命之本,……受害者可大胆维权。
(二)2021年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申诉人:江苏扬州市广陵区五台山路15号25栋302室林桂海、顾宝海签名:
电话、微信13013700180邮编225003 (有回音必呈寄)拆迁案材56张101页。


1楼2022-10-15 19: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