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总公司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批准文件、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符合条件的,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备案手续。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