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许可条件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许可条件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