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王迁教授摘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10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立法确立了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底线,明确相关主体开展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增强伦理意识,并不得从事相关禁止行为。比如禁止提供危害用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产品和服务;《禁止利用算法技术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