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配天”的思想发轫于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春秋孔子提出“重德轻刑”,再到西汉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周初统治者汲取商朝因严刑峻法致使亡国的教训,出于维护周朝统治的目的,在以德配天的理念下,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这是“以德治国”的萌芽,也是西汉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
为考察“德主刑辅”内涵,须回归“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因而强调‘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杀无辜,以免‘怨有同,是丛于厥身’,慎罚就是明德的具体落实”。以德而治,为何得以延续传承,笔者以为存在以下原因:首先,虽然“明德慎罚”思想依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产物,但是相对于统治阶级滥用刑罚镇压,其对维护统治秩序依然具有积极意义;其次,“明德慎罚”改变了单一的刑罚统治模式,用德、刑的二元治理模式缓和司法镇压的含义。
春秋时期,孔子提出“重德轻刑”的思想。孔子认为“道政齐刑”并不能从本质上防止他人不再犯罪,他人仅仅在制度框架下短暂遵守规则。唯“道德齐礼”,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人的劣根性,使之有耻且格,自觉遵守法律而不再犯罪。孔子提倡的“重德轻刑”中的“轻刑”,并非旨在消除刑罚,而是反对独任政刑,反对不教而杀、不教而罚。孔子提倡治国策略应重视德礼教化,提高百姓道德素养,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这充分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仁”。
先秦儒家沿袭了西周的“礼治”传统,在治理社会上秉承德礼教化的方式,警惕滥用刑罚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施行德政,慎用刑罚,以教化的方式对待被统治阶能够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过分崇尚刑罚万能主义会使刑罚失去其应有之效。
到了西汉时期,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学说,该说也就成为我国古代法乃至整个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德治”的思想是将儒家文化中的“礼”、“义”、“仁”、“德”融入到犯罪治理甚至是社会治理当中,主张“省刑罚”、“以德去刑”,正如董仲舒所言:“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徳善化其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忘一人之狱矣。”为了论证该说的合理性,董仲舒还运用“天人感应”的学说,以阴阳四时比喻德刑的不可偏废。他说:“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口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认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定也。”他虽然重视道德上的教化,但并未忽视刑罚的作用,而是提出厚德轻刑。刘向则是提出:“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其刑而后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也,惩恶而禁后者也。故德化之崇者至于赏,刑法之甚者至于诛。”西汉主张礼法并用,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西汉汉武帝时期发展出来的“德主刑辅”学说成为了儒家法律思想核心,直至东汉发展为成熟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也成为我国往后历代效仿的封建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