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变革往往是无法以时间来量化的,虽然目前已经有7个国家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律,我们有现成的参照国,但念于性倾向法律(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的总称,英文中为Sexual orientation law)的复杂性,每一个国家的社会和文化现实并不尽相同,我们就更加无法将西方国家性倾向法律生搬硬套到中国来了。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在美国,宗教力量是同性婚姻最大的绊脚石之一,我国虽然新教者众,但宗教问题显然并不是中国性倾向立法的最大障碍,因此单纯借鉴美国那一套来预测中国同性婚姻何时才能实现,是绝对不切实际的。
但是,我并不一概否认西方国家同志奋斗史有“拿来主义”的价值,就拿我今天将要讲给各位的一种学说为例,就极其值得借鉴,它应当成为中国日渐孕育成熟、且浮上水面的人权斗士们的“工具书”。
该学说是荷兰莱顿大学著名性倾向法学家吉斯-沃德克于1994年提出的,该学说将性倾向法律发展轨迹划分为10大步33小步,不仅使纷杂繁冗的法律制度以一种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而且该学说经实践证明“举之四海皆有用”。
值得一提的是,吉斯教授本人就是一名同性恋者,他将对自己和同志群体的关注,转化为对性倾向法律研究的热忱,在将近过去20年里,他的论著多如繁星,在欧洲乃至全球同志群体中都保有较高的知名度。我曾与吉斯教授互通过信件,虽然尚未进行深度的学术探讨,但从他每次回复的字里行间,我能深切地感受到他为人的勤勉,和为学的严谨。
吉斯教授的学说称之为“性倾向法律标准序列”(下文简称标准序列),本文也是他的这一学说第一次被引入中国,我很高兴、也很荣幸能担此重任。因时间关系,我不能将每一小步悉数翻译,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步骤中,我会增注一些背景知识,以飨读者。
同性恋法律标准序列:
但是,我并不一概否认西方国家同志奋斗史有“拿来主义”的价值,就拿我今天将要讲给各位的一种学说为例,就极其值得借鉴,它应当成为中国日渐孕育成熟、且浮上水面的人权斗士们的“工具书”。
该学说是荷兰莱顿大学著名性倾向法学家吉斯-沃德克于1994年提出的,该学说将性倾向法律发展轨迹划分为10大步33小步,不仅使纷杂繁冗的法律制度以一种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而且该学说经实践证明“举之四海皆有用”。
值得一提的是,吉斯教授本人就是一名同性恋者,他将对自己和同志群体的关注,转化为对性倾向法律研究的热忱,在将近过去20年里,他的论著多如繁星,在欧洲乃至全球同志群体中都保有较高的知名度。我曾与吉斯教授互通过信件,虽然尚未进行深度的学术探讨,但从他每次回复的字里行间,我能深切地感受到他为人的勤勉,和为学的严谨。
吉斯教授的学说称之为“性倾向法律标准序列”(下文简称标准序列),本文也是他的这一学说第一次被引入中国,我很高兴、也很荣幸能担此重任。因时间关系,我不能将每一小步悉数翻译,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步骤中,我会增注一些背景知识,以飨读者。
同性恋法律标准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