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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错误,,,,批复程序违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村委会成员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主体不适格。
1政府机关作出的批复,应职权法定,有独立的法定职责,即职权之所在,义务之所在,甘发改准字【2013】121号下发给营城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应征求征收人的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区政府机关发文批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征收补偿批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批复。
如果说,采信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营城子街道办事处新居工程项目”核算批复,作为政府授权,认定(“村委会”)为该项目法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该批复不能成为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义务。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视授权与委托、授权与行使自治权的关系,(“与法律”)形成实质性对抗,违反了村民组织法的自治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项目法人”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组织。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指定项目法人或领导班子,村委会不符合《公司法》成立的法定条件。
如果说,以该“项目批复”作为政府授权给(“村委会”),适用法律错误。
3拆迁补偿协议应与法定主体签订,(“村委会”)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拆迁协议无效。
应该,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诉讼主体。
本案,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实际参与组织指挥或委托授权乡、镇一级政府,但并不能否定土地管理部门具有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法定义务,(“村委会”)不是土地征收的义务主体,或是接受政府委托授权的乡、镇土地临时性事务性机构,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存在着缔约过失,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列(“村委会”)为项目法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村委会”)与(“村民们”)签协议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可见,发展和改革局并不具有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退一步说,即使有授权行为,也应是营城子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
====违法规避土地限制和土地费用,,,,批复程序违法:
二、“三新工程”涉及集体土地征用,征收补偿,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村委会不是征收拆迁的义务主体,其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回迁安置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等过场),存在着区政府机关以“三新工程”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之实,进而规避土地利用、土地征收方面的诸多限制。程序不合法,侵害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等合法权益,《甘发改准字【2013】121号下发给营城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该“批复”的作出,程序违法,未听取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说,以村委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认定程序合法有效,与法律相背。
====征地程序违法,,,,合同内容违法:
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村委会”)至始以得到区政府职能部门授权行为,与(“村民们”)签订《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必须履行公告程序或听证、挂牌出让等,如村民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涉及拆迁利益,应由乡、镇一级政府作出,而不是(“村委会”)。
尽管双方“貌似”自愿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协议的签订存在着重大误解,(“村委会”)无资格与村民签约,且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房屋交付时间、房屋置换后的产权属性,(等等条款),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动迁程序违法,,,,安置条件违法:
四、房保中心发【2012】54号金龙寺沟村“三新工程”只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的批复,并纳入我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批复第二项明确具体指标以规划部门详规批复为准。
如果没有规划部门的批复,房屋开发部门对案涉房屋的开发,就不符合安置条件,权属证明永远办理不了,且(“村委会”)既不是房屋开发商、建设单位、又不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村委会”)的回迁安置规定没有约定由谁负责办理产权证,对此,(“村民们”)老少三辈,将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住宅,因旧村改造置换的房屋因缺少规划、土地出让等,将村民的宅基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其它各个方面: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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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错误,,,,批复程序违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村委会成员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主体不适格。
1政府机关作出的批复,应职权法定,有独立的法定职责,即职权之所在,义务之所在,甘发改准字【2013】121号下发给营城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应征求征收人的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区政府机关发文批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征收补偿批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批复。
如果说,采信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营城子街道办事处新居工程项目”核算批复,作为政府授权,认定(“村委会”)为该项目法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该批复不能成为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义务。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视授权与委托、授权与行使自治权的关系,(“与法律”)形成实质性对抗,违反了村民组织法的自治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项目法人”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组织。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指定项目法人或领导班子,村委会不符合《公司法》成立的法定条件。
如果说,以该“项目批复”作为政府授权给(“村委会”),适用法律错误。
3拆迁补偿协议应与法定主体签订,(“村委会”)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拆迁协议无效。
应该,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诉讼主体。
本案,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实际参与组织指挥或委托授权乡、镇一级政府,但并不能否定土地管理部门具有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法定义务,(“村委会”)不是土地征收的义务主体,或是接受政府委托授权的乡、镇土地临时性事务性机构,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存在着缔约过失,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列(“村委会”)为项目法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村委会”)与(“村民们”)签协议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可见,发展和改革局并不具有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退一步说,即使有授权行为,也应是营城子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
====违法规避土地限制和土地费用,,,,批复程序违法:
二、“三新工程”涉及集体土地征用,征收补偿,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村委会不是征收拆迁的义务主体,其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回迁安置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等过场),存在着区政府机关以“三新工程”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之实,进而规避土地利用、土地征收方面的诸多限制。程序不合法,侵害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等合法权益,《甘发改准字【2013】121号下发给营城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该“批复”的作出,程序违法,未听取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说,以村委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认定程序合法有效,与法律相背。
====征地程序违法,,,,合同内容违法:
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村委会”)至始以得到区政府职能部门授权行为,与(“村民们”)签订《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必须履行公告程序或听证、挂牌出让等,如村民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涉及拆迁利益,应由乡、镇一级政府作出,而不是(“村委会”)。
尽管双方“貌似”自愿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协议的签订存在着重大误解,(“村委会”)无资格与村民签约,且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房屋交付时间、房屋置换后的产权属性,(等等条款),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动迁程序违法,,,,安置条件违法:
四、房保中心发【2012】54号金龙寺沟村“三新工程”只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的批复,并纳入我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批复第二项明确具体指标以规划部门详规批复为准。
如果没有规划部门的批复,房屋开发部门对案涉房屋的开发,就不符合安置条件,权属证明永远办理不了,且(“村委会”)既不是房屋开发商、建设单位、又不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村委会”)的回迁安置规定没有约定由谁负责办理产权证,对此,(“村民们”)老少三辈,将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住宅,因旧村改造置换的房屋因缺少规划、土地出让等,将村民的宅基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其它各个方面: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