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港市海塘安澜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 09- 09 11 : 40 浏览次数: 14 来源: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小 ]
为了实施龙港市海塘安澜工程建设计划,提高城市防御能力,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龙政发【2020】133号《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办发【2020】129号《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龙港市海塘安澜工程项目划定的征收范围,具体以公布红线征收为准。二、征收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收、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龙港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四、土地现状调查房屋补偿范围确定后,受房屋补偿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当对补偿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坐落、用途、土地性质、建成年份、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测绘、调查登记,被补偿人应当予以配合。测绘、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补偿范围内向被补偿人公布。对补偿范围内未经登记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会同实施单位等部门,组成房屋产权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二种方式,同时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比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政策,本项目房屋征收适用我市房票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可以任选一种。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龙港市范围内购置居住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并提供补偿协议,税务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补偿的金额内给予免交契税。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龙港市范围内购置商品住房,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在验收合格后的60天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款。货币补偿根据应安置面积,结合区块楼面评估价、房屋重置价、相关奖励确定。其它有关的优惠政策按照《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执行。2、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税务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补偿的金额内给予免交契税。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下列产权置换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在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独立产权套房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套房(含套房底层独立产权居住类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的,可以按合法建筑面积的1.2倍(安置房含公摊)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结合被征收合法套房面积予以安置,但安置房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原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以被征收的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套房安置面积予以安置。原套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80㎡作1.2倍核算后的面积及原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按合法等同面积,以最接近于小套90平方米、大套120平方米的数值进行安置房选择,可安置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可以进行多套认购,认购不得超过两套。每户多套认购原则需以该户可安置面积值为准选择最接近于可安置面积的套型进行组合认购。被征收套房合法建筑面积按1.2倍核算后,不足最接近可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至可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套房合法建筑面积按1.2倍核算后与认购面积的多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核减政府回购价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结算找补,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直间房也同样适用。(2)被征收房屋属直间式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房)小于180平方米的,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间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房)大于180平方米(含180㎡)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安置。(3)车库配备房屋征收部门应确保被征收人每征收一间自然间并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模式的(直间房), 按市场价优惠50%配置一个车库,被征收人每征收一套合法产权公寓式套房并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模式的(含底层独立产权房屋), 按市场价优惠30%配置一个车库;其它住宅安置用房另有需要的,保留车库优先购置权。(4)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住宅应安置面积,分别提供小套90平方米、大套120平方米二种套型(设计施工时会存在合理误差,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进行结算)。 因项目征收区域各地段的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复杂,为保证本地块改造开发资金的全面平衡,促进安置补偿的公平合理,在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独立产权套房的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可认购小套,应安置面积为90平方米(含90㎡)以上的可认购大套。直间房被征收户住宅可认购面积小于或等于240平方米的,认购不得超过两套,住宅可认购面积为240平方米到330平方米之间的,认购不得超过三套,住宅可认购面积为330平方米(包括330平方米)以上的,认购不得超过四套。征收部门将根据以上规定,提供以下安置认购方式供选择:①、独立产权套房的被征收户,按原套房面积参照方案选定。实际为居住功能的套房底层部分(不含非机动车停放房、农机房、地下室)按原合法批复使用面积参照方案选定。②、直间被征地收户选择模式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按规定选定户型,并填写安置房选定面积配比表。3、房票补偿安置模式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具体方式为:(1)房屋征收时票面金额含被征收房屋的①房地产评估价值+②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③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临时过渡补助与搬迁补助另行支付。(2)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房时,房票实际的购房款为①票面金额+②购置不同类别房源的政策性奖励+③不同时限购房的补助。(3)选择房票安置的其他相关政策按《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执行。安置用房的地点、土地使用权类型及价格结算1、安置用房的地点本项目房屋征收以就近安置为主,其中涉及征收咸园社区的房屋选择坐落于龙港大道A11-04的地块进行安置房选择结算;征收金星社区、三垟社区、西桥社区、砖瓦社区的房屋选择坐落于龙金西区湖前二期HQ03-01、HQ02-04安置地块进行安置房选择结算;安置地块因坐落不同、房地产价值不同,安置回购价格按本方案实施结算。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坐落在不同区域与安置地段地价的差异按地价评估实行地价补差。2、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被征收房屋原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的,统一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房屋给予安置;3、安置用房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为直间式住宅的,在选定面积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以下的方式结算差价:(1)选择龙港大道A11-04安置房地块的计算方式①被征收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在180平方米以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3500元价格购买;③每一间合法被征收直间式民房选择安置房回购式其中36平方米以每平方1800元价格结算。④合法建筑面积以上,应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小于180,按基底面积1:4后的面积)以下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3800元的价格购买。⑤应安置面积以上至180平方米以下部分和原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部分至240平方米以下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5000元购买;⑥合法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6500元购买;⑦安置房政策内增购,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选择龙金西区湖前二期HQ03-01、HQ02-04安置地块的计算方式①被征收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在180平方米以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2800元价格购买;③每一间合法被征收直间式民房选择安置房回购式其中36平方米以每平方1800元价格结算。④合法建筑面积以上,应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小于180,按基底面积1:4后的面积)以下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3200元的价格购买。⑤应安置面积以上至180平方米以下部分和原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部分至240平方米以下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3600元购买;⑥合法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每平方5000元购买;⑦安置房政策内增购,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套房的 ,在选定面积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以下的方式结算差价:(1)选择龙港大道A11-04安置房地块的计算方式①被征收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②被征收套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8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500元购买;③合法建筑面积等同部分至应安置面积(1:1.2倍)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购买。④安置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500元购买。⑤安置房按方案选定后不足最接近可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至可安置面积,当唯一一套可安置面积小于90平方米时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80%购买。选择龙金西区湖前二期HQ03-01、HQ02-04安置地块的计算方式①被征收房屋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②被征收套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8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800元购买;③合法建筑面积等同部分至应安置面积(1:1.2倍)部分按每平方米3600元购买。④安置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购买。⑤安置房按方案选定后不足最接近可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至可安置面积,当唯一一套可安置面积小于90平方米时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80%购买。安置房的选购及缴款方式。(1)签订协议时住宅安置用房认购面积按小套90平方米、大套120平方米、商业用房30平方米面积签订协议。具体认购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2)安置房购房款的交付分二期进行,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部补偿款(不含临时过渡费)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作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三)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和面积认定1、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人和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构筑物面积)。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它相关有效文件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承租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2、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用房、构筑物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当地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认定(该区块内存在一间房分作前后各半间办证的历史遗留实情,征收时以一间房屋为一宗地为准,存在多本证书的合并为共用宗签署征收协议)。3、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对其房屋的建成时间、权属来源、土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3)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4)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装修评估价值)价值的70%计算。(5)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协议签订的,建筑物重置价可按原92航拍核定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超过92航拍部分的建筑面积按重建后现状重置价给予补助。4、被征收人属下列情形的,不作产权置换:(1)征收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2)征收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置换,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价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3)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认定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不作产权置换,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不作产权置换,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2倍予以货币补偿;(4)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5)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置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价给予补偿。(6)征收存在超过规划许可核准建筑面积外违法扩建加层的建筑,不作产权置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前,符合《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情形及龙港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按“一点一方案”另行处置。(五)建筑物以外的补偿规定1、搬迁费按每间每户补助:100平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20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500元,产权调换的每间(户)按两次计算。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限是从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止,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 10元(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逾期安置的除外)。3、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①独立报装水表980元/只。②电表单相为30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③有线电视300元/户。④电话108元/台。⑤宽带网络158元/户。⑥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⑦空调移机费200元/台。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原违法违章建筑物为所有人唯一住宅的,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市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给予自拆补助。生产经营类违法违章简易结构棚房建筑面积按60元/㎡、钢结构棚房按80元/㎡、砖混结构按100元/㎡给予自拆补助,建设于1992年航拍时间节点之后1999年1月1日之前的居住类用房,按建筑物评估重置价给予清障费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置不予补助。6、凡属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①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②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③ 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④ 户口迁入或分户;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7、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参照《龙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执行。(1)征收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设备原购置价折旧后给予补偿。(2)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拆装费,房屋征收部门按国家和本市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8、征收合法宗教用地,以货币补偿为主要安置模式。对符合异地重建条件的特殊宗教场所,在用地及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论证讨论,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委托设计、施工给予异地重建,不作其他补偿,异地重建规模不得大于被征收特殊宗教场所的原合法建筑面积1.2倍。特殊宗教场所的违法建设建筑物统一按我市相关违法违章建筑物处置办法预前依法处置,各特殊宗教场所给予配合的,适用违法违章建筑物“自拆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六、征收房屋协议签订1、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2、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安置协议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资料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核销。3、 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房屋产权归属存在矛盾纠纷的,被征收人需自行解决好矛盾纠纷,确认产权归属;方可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4、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拆除,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属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照价赔偿。七、限期完成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助规定(一)按期签约、搬迁(腾空)奖1、对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间、套数计算,直立间每间给予奖励9万元、独立合法套房每套6万元。2、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直立间每间给予奖励6万元、独立合法套房每套4万元。(二)奖励性地价补偿直间住宅被征收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金星社区5万元、三垟社区8万元地价补偿、西桥社区、砖瓦社区每间给予12万元地价补偿;独立合法套房按建筑物底层间数(宽度3.5米标准间)及套房合并为单位分摊受益。(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房屋被征收时,可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助:(1)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给予每户补助3万元;(2)经市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特困救助的家庭给予每户补助2万元;(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给予每户补助1.5万元。6、生产性非住宅用房按期签约并搬迁,相关奖励按《龙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施行)》规定执行。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启动签约及征收与补偿权益确定的,按原方案执行。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八、 安置房建设模式与认购定位项目安置房建设采取带方案挂牌方式由房开开发建设,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规定。九、房屋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机构的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本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一律实行市场价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充分予以考虑。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或协商选定若干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内部协商选定其中一家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可由征收部门组织,公证机构公证,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必须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房屋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姓名、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十、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十一、搬迁过渡期限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临时过渡期限为42个月(含装修临时过渡期限6个月),若延期过渡费按实际超期时间结合原过渡费标准2倍结算支付,过渡费标准不受房屋延期等因素提高支付标准。十二、协议签订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为准。十三、拟定的搬迁奖励规定具体搬迁奖励及相关时间节点等规定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十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做好因此形成的相关工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当附注房屋的具体补偿内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五、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