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信息公开的申请书(转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
【扬州市人民捡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扬检民行不提抗(2007)53号
林桂海、顾宝海不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民一终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申诉一案,我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提请抗诉。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一)事实与理由:
林桂海、顾宝海二人坚持信访多年。在2014年3月14日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介绍信(2014)苏检控申访字(6)号、到贵院申请抗诉。等待了二年多后,在2016年5月27日收到贵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邮件,要我们邮寄案材。(2016年6月20日我们用邮政快件寄出案材)。不到10天,就收到了贵院贵处在2016年6月27日寄来的告知函【扬检信访告(2016)71号】。
我们这才知到了多年前被抗诉过了(拆迁案子),我们又多次到贵院接待中心讨要纸上的东西无果。在2017年12月27日下午,在贵院接待中心大厅里才拿到一张复印的纸。(纸上的公章没人看得出来。我们或签收的纸上证据也拿不出来。当班女接待官员也脸红,也是难自圆其说。)
现依据最高检在2021年9月28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用邮局快件投递将(请求信息公开申请书)呈送贵院。盼(按规矩来)早日收到贵院(不予提请抗诉的原件)或(合理的回复、给人们除疑。)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请求立案监督,解决问题。不胜感谢!
此致。 敬礼!
(二)备注:
1,(2006)扬广民一初字第525号。判决书日期为二00七年四月二日
2,(2007)扬民一终字第0180号。判决书日期为二00七年六月七日
3,(2008)苏民一申字第1692号。裁定书日期为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4,2017年7月10日下午,在广陵区人民法院第十庭开听证会。蔡主审在会末话尾时、在庭上连说两遍:“你可继续上访。”
5,2019年7月30日上午在市法院立案庭会议室开听证会。这第2次开听证会到场人员有9人,省高院(一男一女)法官2人,书记员一人、市中院的法官1人、法警2人、辅警1人、便衣1人。林桂海1人。省高院女法官当庭询问中说过“她们问过市检察院,回复说是笔误等。”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林桂海 顾宝海电话、微信号13013700180 签名:
江苏扬州市广陵区五台山路15号25栋302室,邮编225003
2022年1月16日邮局快件呈寄(1张2页共3份)
2022年2月13日稍作修改、利于网发与第二次邮局快件投递
(四)记事:
1,2022年3月19日(双挂号)呈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收。
2,2022年3月 21 日再寄:(快件)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收。
3,(2022年4月16日)寄:(快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4,(2022年7月17日)寄:(快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5, (2022年10月22日)寄快件。最高检、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内12张24页案材。
6, 2022年10月27日,最高检关于统一人民群众来信接收地址公告、收件人第十检察厅。
(邮局快件再寄12张24页案材。)
(五)注一:三个月一次,我们第 15次到最高检接待中心呈送立案监督申请书等案材。
注二:2022/12/27日、星期二,19.26分,我手机收到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回帖。
【(有人早知检察院只审查一次、或是为取利存在弄假。)未对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我们被抗诉过了)的拆迁案子(“拆迁公司”鯨吞我们应得的330平方拆迁安置限价房)作出合理的回复,给人们除疑。盼立案。盼将案材转送纪检部门。】
【扬州市人民捡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扬检民行不提抗(2007)53号
林桂海、顾宝海不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民一终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申诉一案,我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提请抗诉。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一)事实与理由:
林桂海、顾宝海二人坚持信访多年。在2014年3月14日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介绍信(2014)苏检控申访字(6)号、到贵院申请抗诉。等待了二年多后,在2016年5月27日收到贵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邮件,要我们邮寄案材。(2016年6月20日我们用邮政快件寄出案材)。不到10天,就收到了贵院贵处在2016年6月27日寄来的告知函【扬检信访告(2016)71号】。
我们这才知到了多年前被抗诉过了(拆迁案子),我们又多次到贵院接待中心讨要纸上的东西无果。在2017年12月27日下午,在贵院接待中心大厅里才拿到一张复印的纸。(纸上的公章没人看得出来。我们或签收的纸上证据也拿不出来。当班女接待官员也脸红,也是难自圆其说。)
现依据最高检在2021年9月28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用邮局快件投递将(请求信息公开申请书)呈送贵院。盼(按规矩来)早日收到贵院(不予提请抗诉的原件)或(合理的回复、给人们除疑。)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请求立案监督,解决问题。不胜感谢!
此致。 敬礼!
(二)备注:
1,(2006)扬广民一初字第525号。判决书日期为二00七年四月二日
2,(2007)扬民一终字第0180号。判决书日期为二00七年六月七日
3,(2008)苏民一申字第1692号。裁定书日期为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4,2017年7月10日下午,在广陵区人民法院第十庭开听证会。蔡主审在会末话尾时、在庭上连说两遍:“你可继续上访。”
5,2019年7月30日上午在市法院立案庭会议室开听证会。这第2次开听证会到场人员有9人,省高院(一男一女)法官2人,书记员一人、市中院的法官1人、法警2人、辅警1人、便衣1人。林桂海1人。省高院女法官当庭询问中说过“她们问过市检察院,回复说是笔误等。”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林桂海 顾宝海电话、微信号13013700180 签名:
江苏扬州市广陵区五台山路15号25栋302室,邮编225003
2022年1月16日邮局快件呈寄(1张2页共3份)
2022年2月13日稍作修改、利于网发与第二次邮局快件投递
(四)记事:
1,2022年3月19日(双挂号)呈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收。
2,2022年3月 21 日再寄:(快件)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收。
3,(2022年4月16日)寄:(快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4,(2022年7月17日)寄:(快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5, (2022年10月22日)寄快件。最高检、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内12张24页案材。
6, 2022年10月27日,最高检关于统一人民群众来信接收地址公告、收件人第十检察厅。
(邮局快件再寄12张24页案材。)
(五)注一:三个月一次,我们第 15次到最高检接待中心呈送立案监督申请书等案材。
注二:2022/12/27日、星期二,19.26分,我手机收到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回帖。
【(有人早知检察院只审查一次、或是为取利存在弄假。)未对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我们被抗诉过了)的拆迁案子(“拆迁公司”鯨吞我们应得的330平方拆迁安置限价房)作出合理的回复,给人们除疑。盼立案。盼将案材转送纪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