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象这种“同时死亡的人,如果所处环境不一样”,只会使尸体现象等的发生、发展、变化等的表现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经过相同时间,那些尸体发生的变化会不一样。如果不考虑外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味依据通常情况下的推断标准来鉴定,肯定会导致推断出的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结果。有些推理小说,特别是一些“一分钟探案”谜题,就是根据这些差异来设计的。
11.我听人说“尸沉七日随水漂”有道理吗?
答:这话是有道理的。一般来说,溺水而死的人,其尸体先会沉入水底。经过尸体腐败,消化道和呼吸道内会产生腐败气体,这些变化会使尸体比重变轻,向上浮动。水中的尸体腐败较慢,要随水漂大约是应该有6~7天时间(平时在地面上,到尸体腐败大约是3~4天时间)。
12.想请教推门的专家一个问题,我国在司法或是医学上,有没有一个很准确的关于“脑死”的说法呢?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状态我们才能称之为“脑死”,说一个人“脑死”后,他还会有呼吸吗?
答:不必客气,大家一起讨论吧。我国目前医学上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不过学术界一直在建议采用脑死亡。根据有关消息,卫生部也正在进行相关标准的研讨。
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
通常情况下,由于心、肺、脑三个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器官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其他两个以及人体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最终导致死亡。但是,在现代医学技术条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复活;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等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已经不能复活),长时间(数年、数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脑死亡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关于脑死亡的特别委员会提出来的。
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较有代表性的“哈佛标准”。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使最疼痛(压眶)刺激也引不出反应。
2)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也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4)平直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其技术要求包括5μV/min,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上述各试验在24小时还要重复一次,而且必须排除低温(32.2℃以下)、中枢神经抑制剂如巴比妥酸盐中毒等情况后,以上结果才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