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跟被告请律师》希望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供电公给予正面公开回复本人:金仁元身体证号码:42070219790708737X系原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供电公司三新服务供电公司职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鄂07 刑终66号案。本金仁元家属为了弄清真相在第一时间为我聘请律师,原单位领导班组成员得知情况后劝说我老婆解聘现请的律师由单位出钱请便于找关系和沟通。实际上后来单位出资请的律师到我当时羁押鄂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本案时律师每次来不提案情并叫我放心,单位已经给我找好了关系。最后因为花钱买电量被以盗窃罪跟同案主犯判的一样 最后连二审法院都认定我量刑过重。敢问1:律师在提审时说单位已经找好了关系是真还是假?2:我买了十多个月的电以电力系统这智能的设备为什么还要上级没发现?是意味着睁一眼闭一眼,还是默认主犯的行为合法?既然要告我为什么要跟我找关系而且还要给我换律师?3:也想问下本案律师,为什么我作为从犯为什么判的刑期跟主犯一样多?每次来为什么只说叫我放心单位已经给我把关系处理好了,你的职能是做什么的?4:鄂州市梁子湖供电公司是不是应该正面作出回复给予被告人一个合理为被告人请律师的解释?本人金仁元电话13627258588愿意为所说出的话负一切法律责任。注明:图1:时任梁子湖供电公司原老总吴中丹手机发的短信。再次恳请上级各相关部委领导重视,清除真正的幕后“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