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模式是,对广东和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的特殊政策。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还有关税)和支出列为中央的收支外,其他部分皆列为地方的收支范围。以这两省1979年财政收支的决算数为基数,确定一个固定的上交数或补贴数,五年不变,其中广东每年上交10亿,除此之外两省的超收或节支的结余皆自行安排。
第二种模式是“固定比例”制度,江苏省从1977年就开始试验固定比例的财政管理制度,即根据历史上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一个上交中央的比例,一定之后四年不变。1978年至1980年上缴中央的比例为57%,后来又略有调整。
第二种模式是“固定比例”制度,江苏省从1977年就开始试验固定比例的财政管理制度,即根据历史上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一个上交中央的比例,一定之后四年不变。1978年至1980年上缴中央的比例为57%,后来又略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