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时,应当遵守客观、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定,禁止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
2、向客户承诺承担投资损失
3、向客户确定收益或者收益范围
4、对过往的业绩进行夸大性宣传,
5、对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包括以特定客户或者特定时间区间的历史最佳收益作为历史业绩进行宣传,但未向投资者明示;
6、仅宣传所提供产品的功能但不说明产品的局限性;
7、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8、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自身实力等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