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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上可以写离职原因或者负面评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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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向离职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权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要作用,一是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二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
但是实际情况中,很多职场人都遭遇过明明是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员工,随便找个员工的小毛病,然后以离职证明可能会写负面评价逼迫员工自己主动提交离职申请。用人单位这样做,不仅达到了辞退员工的目的,还省下了不菲的经济补偿甚至是赔偿金。
也有一些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辞退后,明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是由于担心用人单位会在离职证明里写“被辞退”、“不胜任工作”等负面评价,影响再次就业,于是选择忍气吞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离职原因,并非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呈现在离职证明上的内容,规定虽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但是个人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在离职证明上标注离职原因,更不能呈现夸大、编造、恶意的离职原因。
相关劳动法规立法的宗旨与目的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论从立法本义还是立法行文来看,其均指向简单、客观的员工在原企业的供职情况,目的是为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结束。用人单位利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地位,擅自增加证明内容,如离职原因、工作能力等,变“义务”为“权力”,容易引起争议,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甚至波及劳动者家庭及社会和谐稳定。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下一份工作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离职证明,不应将离职证明内容范围任意扩大。若因出具离职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以依法索赔。
还有一部分劳动者担心即使在离职证明里原单位不能写负面评价,但是如果和原单位闹僵的话,原单位领导会在新单位背景调查时给出负面评价,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专业的背调机构都是会从多个维度对员工进行了解,不单单只是上级领导这一个证明人,单个证明人的反馈并不能全面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情况,背调机构还会通过劳动者提供的其他证明人,比如劳动者的上级、平级和下级的联系方式等进行调查,综合衡量劳动者过去的工作表现,还原劳动者的真实工作能力。另外,如果在背调过程中了解到劳动者的一些负面信息,背调机构也会经多方确认,以保证对劳动者的公平性。所以不用过于担心。再者说,背景调查的结果只能作为录用决策的参考,而不是作为唯一评判。


IP属地:山东1楼2023-02-17 21: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