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通(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至今已连续续保4年。2021年6月,周通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胰腺癌,累计住院62天,花去医药费除去社保报销金额为94238.98元。胰腺癌是保险公司保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是属于保单规定承担赔偿的疾病范围,周通递交索赔证明和材料请求赔付,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只承担二级含以上医院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院,诊断必须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原告的院外购药和检查费不在赔付范围,应依法剔除。
本院认为,周通在保险期限内因患胰腺癌住院治疗,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周通支付保险金。故周通案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57218.98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周通支出的检测费和泰欣生尼妥珠单抗注射液费用,系医疗机构根据周通病情需要所决定,原告对此没有选择权,且该检测和用药发生在周通住院期间,也是用于治疗疾病,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剔除该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周通全额报销医疗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只承担二级含以上医院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院,诊断必须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原告的院外购药和检查费不在赔付范围,应依法剔除。
本院认为,周通在保险期限内因患胰腺癌住院治疗,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周通支付保险金。故周通案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57218.98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周通支出的检测费和泰欣生尼妥珠单抗注射液费用,系医疗机构根据周通病情需要所决定,原告对此没有选择权,且该检测和用药发生在周通住院期间,也是用于治疗疾病,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剔除该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周通全额报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