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广州某公司名称为“医用理肤贴”的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械字号的面膜,改善修护肌肤,持续为肌肤补充水分和养分……”等字样,为引人误解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没收“医用理肤贴”产品(生产日期:2022.3.1;限用日期:2024.2.28;规格:25ml*5/盒)26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162.90元;
三、罚款22000元(一般处罚);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24162.90元。
✨【案例二】
广州某公司生产的“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与“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945)注册批件载明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152.8元;
二、没收“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留样1盒;
三、罚款人民币33480元。
✨【案例三】
广州某公司使用“深层清洁、紧致头皮、活化毛囊、防脱育发”,“促进睡眠,缓解偏头痛,改善肩周炎颈椎病”,“改善头部亚健康、头风、头痒、过敏、红肿、脱发、头廯等各种头皮问题”等宣传用语。上述洗发乳属于普通化妆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宣传功效。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海报和小红书的费用为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12000元(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某公司名称为“医用理肤贴”的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械字号的面膜,改善修护肌肤,持续为肌肤补充水分和养分……”等字样,为引人误解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没收“医用理肤贴”产品(生产日期:2022.3.1;限用日期:2024.2.28;规格:25ml*5/盒)26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162.90元;
三、罚款22000元(一般处罚);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24162.90元。
✨【案例二】
广州某公司生产的“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与“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945)注册批件载明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152.8元;
二、没收“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留样1盒;
三、罚款人民币33480元。
✨【案例三】
广州某公司使用“深层清洁、紧致头皮、活化毛囊、防脱育发”,“促进睡眠,缓解偏头痛,改善肩周炎颈椎病”,“改善头部亚健康、头风、头痒、过敏、红肿、脱发、头廯等各种头皮问题”等宣传用语。上述洗发乳属于普通化妆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宣传功效。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海报和小红书的费用为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12000元(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