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搞不清楚,说什么著作权法,还拿出之前的判例。以主播大祥哥为例,假设mhy想控告其传播mhy公司未经公开的内容,首先要举证这些未公开的内容确系自己的创作并且拥有著作权,既然是未经公开,那如何证明呢?法院应该充分理清事实,被传播的素材从创作到被内鬼窃取再到被大祥哥传播,整个链条应当理顺,否则主播不可能构成传播“未经公开的内容”。只能从一般性的侵犯著作权入手,而主播跟mhy公司一定有授权传播的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所以不成立侵犯著作权。
上次的案子为何被法院支持?法院实际上没支持“内鬼”说,也是从一般性侵犯著作权的角度判案的。上次的被告不是知名主播,跟mhy没有授权直播的约定。
当然,mhy不可能状告知名主播。
上次的案子为何被法院支持?法院实际上没支持“内鬼”说,也是从一般性侵犯著作权的角度判案的。上次的被告不是知名主播,跟mhy没有授权直播的约定。
当然,mhy不可能状告知名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