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442元,被告负担88元。上述受理费53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在被告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8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