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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法官己构成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让中国历史和全社会公审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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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控告申诉举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下述主审法官己构成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
诉求:一.维护党中央和国家宪法权威,撤销(2008)苏民二监字第060号法律文书。
二.对抢夺的全部国家和本人财产执行回转恢复原样,对造成所有国家损失50亿元人民币及本人所有损失500万元人民帀进行追偿。
事实与理由:根椐本案(2008)苏民二监字第060号(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法律文书及卷宗证据(1998)武横山民初字第85号生效法律文书为证据,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为了本案原告(横山桥实业总公司)起诉本人拆迁案成立,在本案中篡改(1998)武横山民初字第85号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如下:
一.一审将85号生效法律文书原告(现横山桥镇政府)的起诉日期篡改为申请先予执行日期,即起诉日期1998.11.23日篡改为1999.4.29日。在法理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①85号生效法律文书拆迁案,审理内原告(横山桥镇政府)提出申请为诉讼先予执行。②因为1999.4.29是原告(横山桥镇政府)在诉讼内提出的先予执行日期,篡改后就变成单一的先予执行,但请看案件号还是(1998)。③还判85号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法律关系,另行起沂。根椐判决书上述问题:请问武进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建社.邹军解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你们制定吗?,生效法律文书可篡改的吗。②先有生效法律文书.后有申请起诉日期,你们家是先有儿子再生父母吗❓
二.二审直接将85号拆迁案生效法律文书篡改成原告(横山桥镇政府)申请先予执行案件(申请日期1999.5.4日),但85号案件还是(1998)。请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长范之昕解释:你生出了父母,直接篡改85号生效法律文书。
三.再审将85号拆迁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中原告(横山桥镇政府)诉讼内提起申请先予执行日期1999.4.29日篡改为1998.4.29日,并判85号拆迁案生效法律文书非同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不能成为本案再审理由。请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葛晓燕:你是文盲吗❓连阿拉伯字都不认识,还是故意篡改生效法律文书。
根椐本案法律文书篡改的内容,请问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上述主审官:你们这种做法比杀人放火抢却都罪加一等,是党和国家及全国人民的公敌,你们对得起党和国家及生你们养育你们的父母及子孙后代吗?中国历史如何评论你们!中华五千年文明历史,放眼整个世界,有这种案件吗?真是骇人听闻.震惊世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立案审理裁判之规定: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己构成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为此本人刘鹏特公开法律文书内容为证据提出公开控告申诉举报,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新安村新董路30号,电话:1358437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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