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每日劳动时间,包括往返路程之时间,不应过度,绝不得超过拘留国本国普通工人在该区从事同样工作者所许可之时间。
战俘在每日工作之中间,必须给予不少于一小时之休息。若拘留国工人之休息时间较长,则战俘之休息亦应与之相同。每周应另给予连续二十四小时之休息时间,以星期日或其本国所遵行之休息日为宜。此外工作满一年之战俘应给予连续八日之休息,在此期间工资应予照付。
如采用计件工作等类方法时,其工作时间亦不得因而致其过长。
战俘在每日工作之中间,必须给予不少于一小时之休息。若拘留国工人之休息时间较长,则战俘之休息亦应与之相同。每周应另给予连续二十四小时之休息时间,以星期日或其本国所遵行之休息日为宜。此外工作满一年之战俘应给予连续八日之休息,在此期间工资应予照付。
如采用计件工作等类方法时,其工作时间亦不得因而致其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