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废。普通欠条在3年内没有被法院受理就超出了诉讼时效,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不影响欠条本身的存在,此时也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欠条行使债权,即便到达诉讼时效也不能作废这份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规定,普通欠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果三年内没有被法院受理,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可以认定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不影响欠条本身的存在,即便到达诉讼时效也不能作废这份欠条。此外,《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根据欠条要求还款,会认定为支付合同履行,而由于普通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只是一份信用凭证,该欠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对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均可以被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