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者或相关人员与经济实体之间协商一致并签署的伤害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可以减轻事故给受害人所带来的精神、财务及社会损失,有助于双方友好解决事故。经双方协商,A方同意弥补B方因受伤而发生的财务损失,具体金额为XXXX元,B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对于A方将无可挑剔,由此确认该事故牵涉的相关权利义务均限于该款项内容,双方互不再提出其他要求。伤害协议是指受害者或相关人员与经济实体协商一致,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其原则是双方自愿,自由协商,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财务及社会损失作出赔偿。伤害协议并不能充当法院判决书,当事人之间如果有争议,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伤害协议通常只涉及财务赔偿,而不能替受害者求报道,以及恢复一般声誉名誉权、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