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诉(本题30分)案情:
钟某系A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顾某。顾某当场昏迷、血流不止。钟某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场。同时,钟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王某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王某接受询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钟某。钟某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
后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期间,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酒了,钟某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钟某与王某分案处理。其中,对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二、通知孙某出庭作证,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三 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钟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
1.请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2.法院将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不同?
3.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4.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5.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
相信各位考友所报的培训机构老师都讲过吧,法考中的题目没有一句废话,本案中,题中有一句“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为何有这句话呢?这是为钟某当庭翻供做铺垫的。老师们都讲过吧,当庭翻供的,前/后供述哪个有证据印证,法庭就采信哪个,对吧?那么钟某的前后供述,哪个有证据印证呢?是他之前的供述有印证,即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内容,但该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仅靠记录本身来证实,所以法庭需要警察孙某出庭证实钟某在指认过程中承认过,来证实记录仪记录的内容的客观真实,然后为法庭采信钟某前供述还是翻供的供述提供依据。所以,警察孙某出庭作证,并不是去证实钟某是否酒驾,也不是去证实钟某所供述的内容,他仅去证实钟某有没有在指认现场承认过,证实记录仪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举个例子:甲到外地出差,住了一间小旅馆,但旅馆房间隔音效果不好,甲无意间听到隔壁的乙在打电话,乙在电话中称他到丙家中盗窃了10万现金。甲听到了乙在电话里说的内容,乙被抓获后,如果法院让甲去证实乙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那么甲的证词属于传闻证据;但如果法院仅让甲证实有无听到乙打电话,那么就不属于传闻证据了,因为听到或没有听到,均是甲的亲身经历。
当然,大家都在说,杨雄老师和左宁老师都说了是传闻证据,为此,我这两天特意去两位老师的微博看了,也看了杨雄老师的视频讲解,两位老师为何认为是传闻证据呢?那是因为考生反馈给他们的题目是:“孙某出庭作证证明听到钟某自认酒驾的事实”,两位老师是如何回答的呢?左宁老师:警察没有看到钟某喝酒,只听其陈述,所以属于传闻证据。杨雄老师:证人在法庭上陈述“警察指认现场听到了被告人自认饮酒的事实”,这一证人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因为该陈述并非证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两位老师分析的没错,如果警察孙某是去证实钟某是否酒驾,那么确实属于传闻。但考生给两位老师反馈的问题说错了,题中说得很清楚,是去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警察孙某出庭是去证实的是执法记录仪内容的真实性,即被告人在指认现场确实承认过,是其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所以,针对这个待证事项,警察的证言不属于传闻证据。
钟某系A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顾某。顾某当场昏迷、血流不止。钟某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场。同时,钟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王某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王某接受询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钟某。钟某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
后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期间,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酒了,钟某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钟某与王某分案处理。其中,对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二、通知孙某出庭作证,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三 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钟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
1.请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2.法院将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不同?
3.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4.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5.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
相信各位考友所报的培训机构老师都讲过吧,法考中的题目没有一句废话,本案中,题中有一句“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为何有这句话呢?这是为钟某当庭翻供做铺垫的。老师们都讲过吧,当庭翻供的,前/后供述哪个有证据印证,法庭就采信哪个,对吧?那么钟某的前后供述,哪个有证据印证呢?是他之前的供述有印证,即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内容,但该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仅靠记录本身来证实,所以法庭需要警察孙某出庭证实钟某在指认过程中承认过,来证实记录仪记录的内容的客观真实,然后为法庭采信钟某前供述还是翻供的供述提供依据。所以,警察孙某出庭作证,并不是去证实钟某是否酒驾,也不是去证实钟某所供述的内容,他仅去证实钟某有没有在指认现场承认过,证实记录仪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举个例子:甲到外地出差,住了一间小旅馆,但旅馆房间隔音效果不好,甲无意间听到隔壁的乙在打电话,乙在电话中称他到丙家中盗窃了10万现金。甲听到了乙在电话里说的内容,乙被抓获后,如果法院让甲去证实乙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那么甲的证词属于传闻证据;但如果法院仅让甲证实有无听到乙打电话,那么就不属于传闻证据了,因为听到或没有听到,均是甲的亲身经历。
当然,大家都在说,杨雄老师和左宁老师都说了是传闻证据,为此,我这两天特意去两位老师的微博看了,也看了杨雄老师的视频讲解,两位老师为何认为是传闻证据呢?那是因为考生反馈给他们的题目是:“孙某出庭作证证明听到钟某自认酒驾的事实”,两位老师是如何回答的呢?左宁老师:警察没有看到钟某喝酒,只听其陈述,所以属于传闻证据。杨雄老师:证人在法庭上陈述“警察指认现场听到了被告人自认饮酒的事实”,这一证人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因为该陈述并非证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两位老师分析的没错,如果警察孙某是去证实钟某是否酒驾,那么确实属于传闻。但考生给两位老师反馈的问题说错了,题中说得很清楚,是去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警察孙某出庭是去证实的是执法记录仪内容的真实性,即被告人在指认现场确实承认过,是其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所以,针对这个待证事项,警察的证言不属于传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