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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公司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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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青岛尚美世家装饰有限公司,原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78号保利中央大厦15楼,现公司搬到保利中央公园北区5号楼520房间,本人于2022年1月2日与该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并付款30%(47400元),交房后敦促开工装修,被丁总告诉我公司破产打发了我,如五雷轰顶。这才知道尚美公司经营有问题,尚美公司将我们将近300多户业主分成6部分,分别分给尚美的实际股东负责:丁尚腾、王啟伟、李伟昌、毕俊凯、杨寿斌、吴涛,但是这些人互相推诿,你不履行装修义务,也不退装修首付款。我们多次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让我们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该公司以某股东侵占资产,导致资金链断裂为由搪塞不予装修,众多业主退款无望,据我所知受害业主大概有300多户,交款金额2万-15万不等(业主们或交合款30%,70%,95%,100%不等,),涉及金额几千万。很多业主或报警或起诉,但这家公司某负责人表示,就算胜诉我们也拿不到一分钱,确实有人诉诸法院后,确实胜诉也拿不回血汗钱,在当今法治社会,竟存在如此嚣张之人,请政府为大家主持公道。
诉求:一、首付款已交,公司不退还,请政府协调尽快返还大家。
二、请相关部门核查该司交税情况,是否存在逃税漏税。
三、此公司是否涉及合同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请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3-04-13 09:20回复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从受赠子女的角度来看,子女作为受赠人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子女对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该义务而受限,保障老人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并无证据证明其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产的权利状态的信赖而形成,由于房产设立了居住权而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以恢复执行。
    本案排除执行有利于维护良好社会风尚,也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父母晚年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对子女疼爱的表现;子女以该房产供父母居住,并赡养父母安享晚年,是接受赠与的应有之义。支持排除执行并指引债权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既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也维护了孝老爱亲的中华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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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IP属地:山东2楼2023-10-19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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