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法是奎因在其作品中的重要推理方法,是逻辑的精髓。
演绎法——从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论证方法。
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一般事理;小前提是论证的个别事物;结论就是论点。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必须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
演绎法的特点
(1)演绎法的前提的一般性知识和结论的个别性知识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结论蕴含在前提中,没超出前提知识范围。
(2)演绎法的结论是否正确,既取决于作为出发点的一般性知识是否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又取决于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正确地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如果前提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遍原理或公理,演绎过程中又遵循了逻辑规则,那得出的结论可靠。如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在中国革命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中国革命的理论,是正确可靠的。
(3)演绎法的思维运动方向是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即演绎的前提是一般性知识,是抽象性的,而它的结论却是个别性知识,是具体的。
演绎法的作用与意义
(1)演绎法是逻辑证明的重要工具。由于演绎是一种必然性的思维运动过程,在思维运动合乎逻辑的条件下,结论取决于前提。所以、只要选取确实可靠的命题为前提,就可有为地证明或反驳某命题。
(2)演绎法是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所谓科学预见也就是运用演绎法把一般理论运用于具体场合所作出的正确推论。
(3)演绎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思维方法。具体说,它是形成概念、检验和发展科学理论的重要思维方法。
演绎法的局限
(1)演绎法不能解决思维活动中演绎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前提的真实性要靠其它科学方法和实践来检验。如果演绎前提不可靠,即便没有违犯逻辑规则,也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
(2)演绎法不具有绝对性普遍意义。因为演绎法是从一般推知个别事实.它只说明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不能揭示一般与个别的差异。再说,具体事物是发展的,当事物由于发展而出现了一般没有的特点时,以一般直接、简单地演绎到个别就往往不能成功。
(3)演绎法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有待于实践检验。它只能从逻辑上保证其结论的正确性,而不能从内容上确保其结论的真理性。
演绎法——从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论证方法。
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一般事理;小前提是论证的个别事物;结论就是论点。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必须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
演绎法的特点
(1)演绎法的前提的一般性知识和结论的个别性知识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结论蕴含在前提中,没超出前提知识范围。
(2)演绎法的结论是否正确,既取决于作为出发点的一般性知识是否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又取决于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正确地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如果前提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遍原理或公理,演绎过程中又遵循了逻辑规则,那得出的结论可靠。如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在中国革命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中国革命的理论,是正确可靠的。
(3)演绎法的思维运动方向是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即演绎的前提是一般性知识,是抽象性的,而它的结论却是个别性知识,是具体的。
演绎法的作用与意义
(1)演绎法是逻辑证明的重要工具。由于演绎是一种必然性的思维运动过程,在思维运动合乎逻辑的条件下,结论取决于前提。所以、只要选取确实可靠的命题为前提,就可有为地证明或反驳某命题。
(2)演绎法是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所谓科学预见也就是运用演绎法把一般理论运用于具体场合所作出的正确推论。
(3)演绎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思维方法。具体说,它是形成概念、检验和发展科学理论的重要思维方法。
演绎法的局限
(1)演绎法不能解决思维活动中演绎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前提的真实性要靠其它科学方法和实践来检验。如果演绎前提不可靠,即便没有违犯逻辑规则,也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
(2)演绎法不具有绝对性普遍意义。因为演绎法是从一般推知个别事实.它只说明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不能揭示一般与个别的差异。再说,具体事物是发展的,当事物由于发展而出现了一般没有的特点时,以一般直接、简单地演绎到个别就往往不能成功。
(3)演绎法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有待于实践检验。它只能从逻辑上保证其结论的正确性,而不能从内容上确保其结论的真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