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二审判决对于地图作品出版的审核批准程序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电子地图作品抄袭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首先,本案被告主张第四版《道图》与原告向国家测绘局提交的送审盘内容不符,属于非法出版物。但电子地图作品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问题,与其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禁止他人抄袭,二者并不排斥。本案中也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四版《道图》属于非法出版物的结论。即使存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不能出版的问题,作者仍然可以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制止他人侵权。其次,本案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在损失或获利均难以准确证明的情况下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其判决比较好地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司法政策,遵循了全面赔偿原则,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利益。最后,电子地图涉及海量信息,本案选取恰当的侵权对比方法,对涉案作品进行个性化对比,有利于对两个作品之间的异同进行有效认定,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