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毒品的基本介绍
一提到毒品大家脑海中可能会想到什么?是不是一下就能想到那些耳熟能详而又臭名昭著毒品名字---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但其实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除上述毒品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属于毒品。在我国,管制毒品包括449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多。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其中一种很常见的精神药品---思诺思,作为一种安眠药,不少经常性失眠的人可能都服用过,我身边就有不少曾经服用过思诺思的朋友。可能你从未把思诺思和毒品联想到一块,然而思诺思如果过度服用,就会造成服用者成瘾,吸毒人员在超剂量、高频次服用后,就会产生兴奋感并逐渐成瘾,成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
近年来,贩卖毒品的类型大有由传统毒品向管制药品转化的趋势,不少吸食者因追求刺激、缓解失眠而大量注射麻醉、精神类药品。然而,不要认为贩卖管制药品,处罚就没有多么严重。网络上经常流传一句话叫做:“在这个世界上有四大高危行业,那就是在俄罗斯禁酒,在美国逃税,在墨西哥缉毒,在中国贩毒。”从这句话也可以表明,国家对于毒品的管控有多么严格。目前我国还保留46中死刑的罪名,其中就包括贩卖毒品罪。
国家对于贩卖毒品罪,向来都是从严处理的态度。例如,上海闵行区医护人员周某向他人贩卖3粒思诺思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南京市雨花台区谈某向他人贩卖4次19粒思诺思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也说明国家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二、主要的稀里糊涂犯罪人群
对于那些明知故犯的罪犯,当然也不是一两篇文章就能感化的。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那些并非真正想犯罪、对贩卖思诺思缺乏深入了解的群体,这些人往往只是想增加一点家庭收入,并没有清楚认识到该行为的危害性。
目前而言,稀里糊涂犯罪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事跑腿行业的人员,吸食者往往最初通过跑腿软件下单,给予一定可观的利润,跑腿小哥自行排队挂号购买或者从专门的代买人员处购买,再转卖给下单的吸食者。这类人群大部分学历较低,也并不清楚地知道贩卖安眠药构成犯罪,只模糊的知道需要安眠药是处方药,不能随便购买,需要虚构自己失眠的事实。这类群体呢,平时也会帮他人排队代买一些感冒发烧药之类的,对于思诺思的管制并不敏感。当然了,代买安眠药的利润也确实很可观,一盒20粒的思诺思医院里挂号购买也就80元左右(加挂号费),但吸食者往往每盒加价200元甚至更多去购买,所以跑腿小哥一般很难拒绝这种诱惑,一步步走向犯罪。
也有一部分人是因为贪图小利,平时有正当职业,药贩子找到他们跟他们说收思诺思,让他们在医院谎称自己失眠去医院代开,每盒给予一定的好处费。这样的人在不知不觉中就构成了犯罪。
三、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法律分析
刑法的罪名大部分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就是你明知道是犯罪仍然实施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是无意为之则不构成犯罪,贩卖毒品罪就是属于故意犯罪。那很多人就有疑问了,这些外卖小哥都不知道贩卖思诺思属于犯罪啊,为什么还能构成犯罪呢?
这里说的明知,并不是只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标准,犯罪嫌疑人自己说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就是明知,说自己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就是不明知,而应当综合客观行为进行判断。扯远了,简单点说就是要根据他实施的行为进行逻辑判断,从而进行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就拿我代理辩护的一个实际案例来说,犯罪嫌疑人就是业余从事跑腿业务的人员,一开始在跑腿平台上接了一个代买思诺思的单子,对方愿意支付300元作为一盒的报酬。对于跑腿小哥来说,一单可以挣两三百,论谁都会心动。委托人也确实是个老实人,初中毕业在建筑工地工作,业余时间跑跑腿,想着多挣一点钱。你说这样的人一开始明知贩卖思诺思构成犯罪,可能性真的很低,所有如果只贩卖了两三次,以他的学历和从事的工作,是不能推定出他明知贩卖思诺思构成犯罪的。但为什么他最终被认定为主观明知进而构成了犯罪了呢?主要有以下客观因素:首先,就贩卖次数与贩卖数量来说,委托人在第一次代买思诺思后与吸食者添加了微信,多次帮其购买思诺思。从聊天和转款记录显示,贩卖多达三十余次,数量多达八十余盒。如果说委托人只贩卖几次,对于也有过代买其他药物的经历的跑腿人员来说,也属正常情况,但是委托人贩卖次数过多,数量过大。其次,每盒卖出价格,过分超过正常可以获利的范围。一盒思诺思自己购买的成本在八十元左右,委托人每盒卖出价格可以加价三百元左右,太过暴利,也不符合常理。如果是正常行业,来钱这么简单又这么快不符合正常商业行为,委托人应该认识到其不合理性。再者,从思诺思的药品管理制度来说,思诺思本身就是处方药,不能随意购买服用。而代开者往往需要虚构自己失眠的事实开具处方药,一般人也能意识到是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行为。最后,从吸食者购买的频率结合正常最大服用剂量来说。患者服用安
一提到毒品大家脑海中可能会想到什么?是不是一下就能想到那些耳熟能详而又臭名昭著毒品名字---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但其实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除上述毒品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属于毒品。在我国,管制毒品包括449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多。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其中一种很常见的精神药品---思诺思,作为一种安眠药,不少经常性失眠的人可能都服用过,我身边就有不少曾经服用过思诺思的朋友。可能你从未把思诺思和毒品联想到一块,然而思诺思如果过度服用,就会造成服用者成瘾,吸毒人员在超剂量、高频次服用后,就会产生兴奋感并逐渐成瘾,成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
近年来,贩卖毒品的类型大有由传统毒品向管制药品转化的趋势,不少吸食者因追求刺激、缓解失眠而大量注射麻醉、精神类药品。然而,不要认为贩卖管制药品,处罚就没有多么严重。网络上经常流传一句话叫做:“在这个世界上有四大高危行业,那就是在俄罗斯禁酒,在美国逃税,在墨西哥缉毒,在中国贩毒。”从这句话也可以表明,国家对于毒品的管控有多么严格。目前我国还保留46中死刑的罪名,其中就包括贩卖毒品罪。
国家对于贩卖毒品罪,向来都是从严处理的态度。例如,上海闵行区医护人员周某向他人贩卖3粒思诺思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南京市雨花台区谈某向他人贩卖4次19粒思诺思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也说明国家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二、主要的稀里糊涂犯罪人群
对于那些明知故犯的罪犯,当然也不是一两篇文章就能感化的。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那些并非真正想犯罪、对贩卖思诺思缺乏深入了解的群体,这些人往往只是想增加一点家庭收入,并没有清楚认识到该行为的危害性。
目前而言,稀里糊涂犯罪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事跑腿行业的人员,吸食者往往最初通过跑腿软件下单,给予一定可观的利润,跑腿小哥自行排队挂号购买或者从专门的代买人员处购买,再转卖给下单的吸食者。这类人群大部分学历较低,也并不清楚地知道贩卖安眠药构成犯罪,只模糊的知道需要安眠药是处方药,不能随便购买,需要虚构自己失眠的事实。这类群体呢,平时也会帮他人排队代买一些感冒发烧药之类的,对于思诺思的管制并不敏感。当然了,代买安眠药的利润也确实很可观,一盒20粒的思诺思医院里挂号购买也就80元左右(加挂号费),但吸食者往往每盒加价200元甚至更多去购买,所以跑腿小哥一般很难拒绝这种诱惑,一步步走向犯罪。
也有一部分人是因为贪图小利,平时有正当职业,药贩子找到他们跟他们说收思诺思,让他们在医院谎称自己失眠去医院代开,每盒给予一定的好处费。这样的人在不知不觉中就构成了犯罪。
三、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法律分析
刑法的罪名大部分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就是你明知道是犯罪仍然实施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是无意为之则不构成犯罪,贩卖毒品罪就是属于故意犯罪。那很多人就有疑问了,这些外卖小哥都不知道贩卖思诺思属于犯罪啊,为什么还能构成犯罪呢?
这里说的明知,并不是只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标准,犯罪嫌疑人自己说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就是明知,说自己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就是不明知,而应当综合客观行为进行判断。扯远了,简单点说就是要根据他实施的行为进行逻辑判断,从而进行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就拿我代理辩护的一个实际案例来说,犯罪嫌疑人就是业余从事跑腿业务的人员,一开始在跑腿平台上接了一个代买思诺思的单子,对方愿意支付300元作为一盒的报酬。对于跑腿小哥来说,一单可以挣两三百,论谁都会心动。委托人也确实是个老实人,初中毕业在建筑工地工作,业余时间跑跑腿,想着多挣一点钱。你说这样的人一开始明知贩卖思诺思构成犯罪,可能性真的很低,所有如果只贩卖了两三次,以他的学历和从事的工作,是不能推定出他明知贩卖思诺思构成犯罪的。但为什么他最终被认定为主观明知进而构成了犯罪了呢?主要有以下客观因素:首先,就贩卖次数与贩卖数量来说,委托人在第一次代买思诺思后与吸食者添加了微信,多次帮其购买思诺思。从聊天和转款记录显示,贩卖多达三十余次,数量多达八十余盒。如果说委托人只贩卖几次,对于也有过代买其他药物的经历的跑腿人员来说,也属正常情况,但是委托人贩卖次数过多,数量过大。其次,每盒卖出价格,过分超过正常可以获利的范围。一盒思诺思自己购买的成本在八十元左右,委托人每盒卖出价格可以加价三百元左右,太过暴利,也不符合常理。如果是正常行业,来钱这么简单又这么快不符合正常商业行为,委托人应该认识到其不合理性。再者,从思诺思的药品管理制度来说,思诺思本身就是处方药,不能随意购买服用。而代开者往往需要虚构自己失眠的事实开具处方药,一般人也能意识到是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行为。最后,从吸食者购买的频率结合正常最大服用剂量来说。患者服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