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有什么流程?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一般适用于已将公开招标两次以上因家数不足废标,又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在第三次开标前可以 先报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准备好竞争性谈判文件,如第三次仍然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与该两家供应商谈判。)(具体咨询可当地财政部门)
资格审查未通过是否有规定必须现场告知供应商?
答: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现场告知,招标文件可作出相应 约定,但结果公告时依法需要告知。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六十九条 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 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 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如总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分公司还能参与投标吗? 招文是允许分公司参与的?
答:不可以,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禁止总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分 公司也不得参加
竞争性磋商的第二次报价能高于第一次报价吗,有无相关文件对此做了规定的?
答:1.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都可能存在变更采购需求、完善采购需求的可能,甚至首次 报价时的方案和最终报价时的方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如果强 行要求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首次报价,既不合理,也有违公平 原则。2.关于报价的变化,是以磋商、谈判中有没有实质性变 更采购需求为前提。 3.根据财政部的答复,之前的报价都不能认定为报价。
4.财政部对此回复,竞争性磋商和谈判只有最后一轮提交报价,之前涉及价格方面的磋商和谈判不能认定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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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一般适用于已将公开招标两次以上因家数不足废标,又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在第三次开标前可以 先报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准备好竞争性谈判文件,如第三次仍然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与该两家供应商谈判。)(具体咨询可当地财政部门)
资格审查未通过是否有规定必须现场告知供应商?
答: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现场告知,招标文件可作出相应 约定,但结果公告时依法需要告知。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六十九条 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 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 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如总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分公司还能参与投标吗? 招文是允许分公司参与的?
答:不可以,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禁止总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分 公司也不得参加
竞争性磋商的第二次报价能高于第一次报价吗,有无相关文件对此做了规定的?
答:1.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都可能存在变更采购需求、完善采购需求的可能,甚至首次 报价时的方案和最终报价时的方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如果强 行要求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首次报价,既不合理,也有违公平 原则。2.关于报价的变化,是以磋商、谈判中有没有实质性变 更采购需求为前提。 3.根据财政部的答复,之前的报价都不能认定为报价。
4.财政部对此回复,竞争性磋商和谈判只有最后一轮提交报价,之前涉及价格方面的磋商和谈判不能认定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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