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8日前,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包括相应基础疾病、并发症等的治疗费用。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门诊和急诊治疗费用。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疑似症状患者的门诊和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1.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目录》(另行发布)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项目支付,单独结算。
2.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的门诊和急诊费用,参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无乙类传染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城市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门诊和急诊治疗费用。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疑似症状患者的门诊和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1.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目录》(另行发布)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项目支付,单独结算。
2.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的门诊和急诊费用,参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无乙类传染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城市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