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的太多了,自己搜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
企查查 很多法院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3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G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工业路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泵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G某某及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利泵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200元没有依据,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2417元。且被上诉人属于无故旷工,上诉人不应支付其病假工资。1.依据被上诉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袋领取工资金额计算,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417元。2.被上诉人工作未做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也未提供经上诉人签批的病假请假条,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病例作为休假依据且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6个月的病假工资明显不合理。被上诉人无故旷工上诉人不应支付其病假工资。二、被上诉人系旷工离职,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过高。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这严重有违本案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被上诉人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交纳社会保险,但是被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交社会保险个人交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并且心怀鬼胎抱着离职后随时可以以此条件来要挟上诉人的目的。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上诉人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被上诉人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故上诉人不应该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一审法院核算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过高,应以被上诉人本人签字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G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称:同意上诉人意见。
G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押金2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2240元;4.判令被告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差额11034.5元;5.判令被告支付欠发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份工资共9600元;6.判令被告支付病假工资17920元;7、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14400元;8.判令被告为G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三利集团公司分别是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的股东之一。
2015年9月9日,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收取G某某就餐预付款1万元,并给G某某出具了收据。
2015年9月17日,G某某到三利泵业公司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30年9月16日。三利泵业公司给G某某发放了员工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G某某发放了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三利智能动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G某某发放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工资,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由G某某从三利泵业公司签字领取。三利泵业公司给G某某缴纳了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给G某某缴纳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期间及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2月20日G某某因患脑梗死、高血压病到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G某某向公司请病假,经三利泵业公司审批,准许G某某自2019年2月20日7时30分至2019年8月20日7时30分期间休病假。此后G某某再未回三利泵业公司上班。2019年10月9日、10日,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分别收到G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兹有贵公司员工G某某(身份证号:),所属部门军官部。因贵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请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2019年10月12日,G某某以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同年10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19﹞第2624号决定书,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决定不予受理。G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城阳区法院作出(2019)鲁0214民初9436号民事裁定书,以用人单位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平度市为由裁定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本案。
G某某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三利泵业公司给其发放了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三利智能动力公司给G某某发放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工资,G某某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其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及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G某某2018年、2019年工资袋显示,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份的工资及其它补助费G某某已经在“领到人签名”一栏中签字按手印,三利泵业公司称此期间的工资G某某是签字领取的现金,已足额发放。
根据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G某某签字的工资袋计算,G某某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3231.08元。三利泵业公司已为G某某发放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三利泵业公司没有支付G某某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
G某某称三利泵业公司收取了其2万元押金,除提供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的收据1万元外,其称剩下的1万元被三利泵业公司从工资中扣除,G某某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2月26日,G某某收到的工资均为200元,G某某称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就是被三利泵业公司扣除作为押金了。三利泵业公司对G某某的说法不予认可,称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收款事由是就餐预付款而非押金,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G某某签字的2015年职工工资袋显示工资卡发放的只是部分工资,另外一部分是现金发放,G某某已签字领取,三利泵业公司已给G某某足额发放了2015年的工资,不存在收取G某某押金问题。
庭审中,G某某申请撤回要求三利泵业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G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G某某在三利泵业公司实际工作至2019年2月19日。
企查查 很多法院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3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G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工业路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泵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G某某及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利泵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200元没有依据,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2417元。且被上诉人属于无故旷工,上诉人不应支付其病假工资。1.依据被上诉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袋领取工资金额计算,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417元。2.被上诉人工作未做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也未提供经上诉人签批的病假请假条,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病例作为休假依据且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6个月的病假工资明显不合理。被上诉人无故旷工上诉人不应支付其病假工资。二、被上诉人系旷工离职,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过高。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这严重有违本案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被上诉人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交纳社会保险,但是被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交社会保险个人交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并且心怀鬼胎抱着离职后随时可以以此条件来要挟上诉人的目的。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上诉人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被上诉人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故上诉人不应该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一审法院核算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过高,应以被上诉人本人签字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G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称:同意上诉人意见。
G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押金2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2240元;4.判令被告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差额11034.5元;5.判令被告支付欠发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份工资共9600元;6.判令被告支付病假工资17920元;7、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14400元;8.判令被告为G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三利集团公司分别是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的股东之一。
2015年9月9日,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收取G某某就餐预付款1万元,并给G某某出具了收据。
2015年9月17日,G某某到三利泵业公司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30年9月16日。三利泵业公司给G某某发放了员工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G某某发放了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三利智能动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G某某发放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工资,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由G某某从三利泵业公司签字领取。三利泵业公司给G某某缴纳了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给G某某缴纳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期间及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2月20日G某某因患脑梗死、高血压病到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G某某向公司请病假,经三利泵业公司审批,准许G某某自2019年2月20日7时30分至2019年8月20日7时30分期间休病假。此后G某某再未回三利泵业公司上班。2019年10月9日、10日,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分别收到G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兹有贵公司员工G某某(身份证号:),所属部门军官部。因贵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请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2019年10月12日,G某某以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同年10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19﹞第2624号决定书,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决定不予受理。G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城阳区法院作出(2019)鲁0214民初9436号民事裁定书,以用人单位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平度市为由裁定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本案。
G某某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三利泵业公司给其发放了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三利智能动力公司给G某某发放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工资,G某某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其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及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G某某2018年、2019年工资袋显示,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份的工资及其它补助费G某某已经在“领到人签名”一栏中签字按手印,三利泵业公司称此期间的工资G某某是签字领取的现金,已足额发放。
根据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G某某签字的工资袋计算,G某某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3231.08元。三利泵业公司已为G某某发放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三利泵业公司没有支付G某某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
G某某称三利泵业公司收取了其2万元押金,除提供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的收据1万元外,其称剩下的1万元被三利泵业公司从工资中扣除,G某某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2月26日,G某某收到的工资均为200元,G某某称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就是被三利泵业公司扣除作为押金了。三利泵业公司对G某某的说法不予认可,称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收款事由是就餐预付款而非押金,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G某某签字的2015年职工工资袋显示工资卡发放的只是部分工资,另外一部分是现金发放,G某某已签字领取,三利泵业公司已给G某某足额发放了2015年的工资,不存在收取G某某押金问题。
庭审中,G某某申请撤回要求三利泵业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G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G某某在三利泵业公司实际工作至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