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郴州金科郡。在整个项目工期严重滞后,未交付的情况下。金科和郴州融华地产一共挪走近10亿资金,其中融华挪走1.9亿。导致整个楼盘资金缺口3亿多,无法交付。
答:
(二)联动实施违规处罚。2022年10月14日,市住建局将郴州弘景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条线索向市城管局进行了书面移交。市城管局已于2022年10月17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案号:郴城执罚建规字〔2022〕第0273号),正在依法依规按程序加快调查处理。
(三)依法发力追逃资金。2022年10月10日,市房地产领域信访维稳风险化解工作指挥部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北湖区政府,召开预售资金追逃工作部署会,明确由北湖区政法委启动追逃程序。北湖区组织召开调度会安排部署,以公安经侦部门为主成立特别专案组对金科郡项目预售资金去向展开调查,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抽调预售资金行为。目前,北湖区公安经侦大队已经全面调查,启动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全力推动金科郡项目整体保交楼工作。
问:
请问湖南融华地产是否权势滔天,连北湖区公安都无法处理?
在整个项目工期严重滞后,未交付的情况下,湖南融华地产恶意退股,挪用预售资金1.9亿。导致整个楼盘无法交付,接近烂尾。融华退股时间为2022年2月28,融华退股前监管账户已经成立。至今湖南融华分文未还,抽逃预售资金追究刑事责任。
答:
经侦查,融华公司系2020年12月合作入股,2022年3月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退股。融华公司投资1.778亿元,退出时共获得约2亿元。在合作建设过程中,融华公司未参与项目直接管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的犯罪故意。金科郡停工时,在专班人员见证下,融华公司于2022年12月答应3年无息出借1千万元(已借出500万元,因金科方之前承诺的抵押未兑现,另500万待抵押谈好再出借)用于金科郡复工复产。目前证据不能证明融华公司存在恶意退股导致项目烂尾,更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故对融华公司无法打击处理。
问:
1、在整个项目工期严重滞后、资金严重不足、且无法保证交付的的情况下,2022年2月28日退股拿走2亿元,已经构成恶意退股。
2、这2亿元原本就属于预售监管资金,已经构成挪用资金事实。且不说之前监管部门的失职,2月16日又重新建立新的监管账户,这2亿元依然挪走,导致整个楼盘无法交付,接近烂尾。
答:
一、按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有限公司的入股与退股,均由股东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后进行,入股、退股系股东行使权利的自由。融华公司在退出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时,公司账户上尚余有1亿余元资金用于保障项目建设,不存在恶意退股一说。即使融华公司退股造成弘景公司债权人损失,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购房人作为债权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融华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强逼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的名义违法进行刑事侦查。
二、法律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个人以其名义将单位的资金挪给他人使用或者个人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挪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而在“金科郡”项目中,融华公司作为股东的退股行为在《刑法》中不能评价为挪用资金,公安机关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更不能创造法律来行使侦查职权。
综上,融华公司退股的行为并不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故公安机关无法打击。
郴州金科郡。在整个项目工期严重滞后,未交付的情况下。金科和郴州融华地产一共挪走近10亿资金,其中融华挪走1.9亿。导致整个楼盘资金缺口3亿多,无法交付。
答:
(二)联动实施违规处罚。2022年10月14日,市住建局将郴州弘景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条线索向市城管局进行了书面移交。市城管局已于2022年10月17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案号:郴城执罚建规字〔2022〕第0273号),正在依法依规按程序加快调查处理。
(三)依法发力追逃资金。2022年10月10日,市房地产领域信访维稳风险化解工作指挥部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北湖区政府,召开预售资金追逃工作部署会,明确由北湖区政法委启动追逃程序。北湖区组织召开调度会安排部署,以公安经侦部门为主成立特别专案组对金科郡项目预售资金去向展开调查,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抽调预售资金行为。目前,北湖区公安经侦大队已经全面调查,启动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全力推动金科郡项目整体保交楼工作。
问:
请问湖南融华地产是否权势滔天,连北湖区公安都无法处理?
在整个项目工期严重滞后,未交付的情况下,湖南融华地产恶意退股,挪用预售资金1.9亿。导致整个楼盘无法交付,接近烂尾。融华退股时间为2022年2月28,融华退股前监管账户已经成立。至今湖南融华分文未还,抽逃预售资金追究刑事责任。
答:
经侦查,融华公司系2020年12月合作入股,2022年3月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退股。融华公司投资1.778亿元,退出时共获得约2亿元。在合作建设过程中,融华公司未参与项目直接管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的犯罪故意。金科郡停工时,在专班人员见证下,融华公司于2022年12月答应3年无息出借1千万元(已借出500万元,因金科方之前承诺的抵押未兑现,另500万待抵押谈好再出借)用于金科郡复工复产。目前证据不能证明融华公司存在恶意退股导致项目烂尾,更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故对融华公司无法打击处理。
问:
1、在整个项目工期严重滞后、资金严重不足、且无法保证交付的的情况下,2022年2月28日退股拿走2亿元,已经构成恶意退股。
2、这2亿元原本就属于预售监管资金,已经构成挪用资金事实。且不说之前监管部门的失职,2月16日又重新建立新的监管账户,这2亿元依然挪走,导致整个楼盘无法交付,接近烂尾。
答:
一、按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有限公司的入股与退股,均由股东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后进行,入股、退股系股东行使权利的自由。融华公司在退出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时,公司账户上尚余有1亿余元资金用于保障项目建设,不存在恶意退股一说。即使融华公司退股造成弘景公司债权人损失,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购房人作为债权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融华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强逼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的名义违法进行刑事侦查。
二、法律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个人以其名义将单位的资金挪给他人使用或者个人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挪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而在“金科郡”项目中,融华公司作为股东的退股行为在《刑法》中不能评价为挪用资金,公安机关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更不能创造法律来行使侦查职权。
综上,融华公司退股的行为并不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故公安机关无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