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P2P是合法报备的已经获得银监会立法、公安部保护、工信部监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可的 互联网金融。
第二,出借人在P2P上完成的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投资合同关系。
第三,P2P平台是中介企业,出借人不是平台的股东,平台企业亏损与出借人没有任何关系,P2P平台单方发布的清盘公告,本身就触犯了法律,变相承认其自融和诈骗。
第四,余额的强取豪夺、长期霸占,是赤裸裸的掠夺和犯罪。
第五,P2P平台清盘中,擅自将出借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的合同关系,转换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的不平等的条约,即所谓兑付计划,本身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六,P2P企业在未完成出借人与借款人合同关系完毕前清盘的,一定是自融的资金池企业,严重的还涉及集资诈骗。
第七,擅自修改出借人合同、修改出借资金额度与去向,以及擅改后台大数据,更属诈骗犯罪系列行为。……团结才有力量,坚持就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