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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佬,请问三方协议终止三年后,违约金条款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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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在2019年10月,我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我一直遵守协议内容。毕业后,我在2020年7月31日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工作了三年。现在(2023年6月15日),我决定辞职读博,但教育局却要求我支付违约金。
根据三方协议的补充条款规定,如果一方提出修改三方协议,需要在一个月内支付违约金5万元。然而,自2019年10月22日签署三方协议至今(2023年6月15日),我从未要求修改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最后一条规定,“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完接收录用手续后三方协议终止”,同时,补充协议也被视为三方协议的一部分。因此,在我于2020年7月31日报到并签订了合同后,补充协议也随着三方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然而,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即使三方协议终止,违约金仍然有效。他们表示补充协议规定毕业生服务期“一般为5年”,因此我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我的理解是违约金仅适用于补充协议的第一条款,而不是第二条款。
我的疑问是:1、三方协议终止之后是否还需要支付违约金?2、为什么针对第一条款的违约金约束可以随意用于其他条款?
希望有了解的人能帮忙解答、或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三方协议图片如下:


IP属地:四川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06-17 12:21回复
    私信我,帮您解决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3-06-1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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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他们拿出明确的规章来。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06-1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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