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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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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问题经常引发热点事件。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互殴与防卫行为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因而准确区分两者殊为不易。在刑法领域,“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为此,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轻伤害指导意见》”)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具体而言,《轻伤害指导意见》强调“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想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轻伤害指导意见》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规定,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07-01 19: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