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牡丹江爱民支公司售展部经理:丁建红...于2016年夏季该公司经理丁建红.在亲如手足的优秀员工意外去世后.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不择手段.破坏员工生前的更衣箱锁.截留员工生前的身份证.员工考勤卡.众多保户的大额保险单等相关有利证据...向远在外地的直系亲属隐瞞事实真相!让家属提供死亡证明.在牡丹江市劳动社会保障大厅.串通相关人员.将22号.24号窗口删除了员工生前的多年交费养老金.五险一金.非法领取了员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公司给团队员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在劳动大厅18号窗口是作过备案登记的.情况属实!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2月起数次到牡丹江走访调查.在社会好心人士的帮助下.在该公司系统中调取到了员工生前的相关有利证据.于2017年8月17曰在牡丹江市工商局调取到中国人寿牡丹江爱民支公司的工商执照.成立曰期1998年4月8日.当事人又到牡丹江市劳动仲裁委仲裁.贵处给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牡劳人仲不字(2017)第58号
.贵处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你的申请不在本委受理范围.申请人对本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曰起.15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当事人依法向牡丹江市爱民支公司对劳动争议.保险纠纷案在贵院起诉立案.一审(2018〉黑1004民初517号.劳动争议一案.被告中国人寿牡丹江市爱民支公司.为了隐匿大额赔偿款...在公司电脑中作假.伪造六份保险合同及登记表.在合同及登记表落款处签名.都是其他人代签的.不是员工生前的笔体.而且在法庭中被告向原告隐藏多份合同.多份伪造证据未经法庭质证...被告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将员工生前有利的证据全部截留.保险欺诈!依据《保险法》第116条.第131条.第166条.《刑法》第198条...被告将伪造的保险合同号2016231000637700035644代替公司给员工投保的(旅游险)(意外险)(健康险)绿州员工福利系列保额:20万元.《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号2011一230000一455一01630510一3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一张总的保险单.每年公司统一给员工交费。被告与律师在法庭作伪证:谎称员工小佟是保险营销员.而且还是在阳明公司投的保.捏造虚假事实!将公司给员工生前购买的旅游险.意外险.健康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一张总的保险单.《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法庭作伪证!谎称是中国人寿牡丹江爱民支公司签发的投保单号.目无国法!被告在一审保险纠纷开庭中.将原网站所有信息全部删除.原网站地扯: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9号.被告伪造成爱民区中华路55号.第2页.丁建红又降为员工了.第3页.被告与律师在法庭作伪证:谎称优秀的员工生前不是保险销售人员:员工有中国人寿牡丹江市爱民支公司经过业绩考核.给颁发的职业资格证.铁证事实!提供员工生前与团队员工做早操.公司给员工发的职业装.开表彰大会的多张合影.外勤人员怎能和团队员工一起作早操呢?被告丁建红为逃避各项赔偿款.挺而走险.在法庭伪造合同.谎称优秀的员工生前是被告单位的保险营销员的组经理.《保险营销员短期团体人身险和健康保障方案》2015修订版...被保险人是保险代理营销员.而且是销售机构中国人寿阳明支公司.售展部全体员工全是中国人寿爱民支公司销售人员.维有意外去世这名员工是阳明公司的保险营销员!这一招只能欺哄学龄前儿童.就为骗取各项大额赔偿款和丧葬费.抚恤金...被告在劳动争议与保险纠纷开庭中不但向原告隐藏合同.还滔滔不绝作伪证.而且伪造的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規则》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亊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为一审劳动争议案.保险纠纷案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有利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铁证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上诉人为二审劳动争议!保险纠纷(2O19)黑10民络187号提供多份新证据.被上诉与律师在法庭上强词多理.不但在法庭作伪证.还歪曲事实谎称上诉人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不属二审新证据.二审未纠正一审错案!对上诉人的新证据未采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形成了一审二审错案的判决.被上诉在多个法庭作伪证.伪造合同.伪造登记表.多年来千方百计在逃避责任!申请人向市检察院申清抗诉.被抗诉人在检察院听证中什么书面材料都没有...打官思打的是证据.《证据規定》第64条.第66条.《民亊诉讼法》第63条.申请人多年来在维权中经历了很多的辛酸和苦楚.风餐露宿.一言难尽...请求各界领导看到此贴.给予支持与同情.当事人求助不要删除.我们多年来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真的太不容易了!谢谢!
.贵处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你的申请不在本委受理范围.申请人对本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曰起.15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当事人依法向牡丹江市爱民支公司对劳动争议.保险纠纷案在贵院起诉立案.一审(2018〉黑1004民初517号.劳动争议一案.被告中国人寿牡丹江市爱民支公司.为了隐匿大额赔偿款...在公司电脑中作假.伪造六份保险合同及登记表.在合同及登记表落款处签名.都是其他人代签的.不是员工生前的笔体.而且在法庭中被告向原告隐藏多份合同.多份伪造证据未经法庭质证...被告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将员工生前有利的证据全部截留.保险欺诈!依据《保险法》第116条.第131条.第166条.《刑法》第198条...被告将伪造的保险合同号2016231000637700035644代替公司给员工投保的(旅游险)(意外险)(健康险)绿州员工福利系列保额:20万元.《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号2011一230000一455一01630510一3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一张总的保险单.每年公司统一给员工交费。被告与律师在法庭作伪证:谎称员工小佟是保险营销员.而且还是在阳明公司投的保.捏造虚假事实!将公司给员工生前购买的旅游险.意外险.健康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一张总的保险单.《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法庭作伪证!谎称是中国人寿牡丹江爱民支公司签发的投保单号.目无国法!被告在一审保险纠纷开庭中.将原网站所有信息全部删除.原网站地扯: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9号.被告伪造成爱民区中华路55号.第2页.丁建红又降为员工了.第3页.被告与律师在法庭作伪证:谎称优秀的员工生前不是保险销售人员:员工有中国人寿牡丹江市爱民支公司经过业绩考核.给颁发的职业资格证.铁证事实!提供员工生前与团队员工做早操.公司给员工发的职业装.开表彰大会的多张合影.外勤人员怎能和团队员工一起作早操呢?被告丁建红为逃避各项赔偿款.挺而走险.在法庭伪造合同.谎称优秀的员工生前是被告单位的保险营销员的组经理.《保险营销员短期团体人身险和健康保障方案》2015修订版...被保险人是保险代理营销员.而且是销售机构中国人寿阳明支公司.售展部全体员工全是中国人寿爱民支公司销售人员.维有意外去世这名员工是阳明公司的保险营销员!这一招只能欺哄学龄前儿童.就为骗取各项大额赔偿款和丧葬费.抚恤金...被告在劳动争议与保险纠纷开庭中不但向原告隐藏合同.还滔滔不绝作伪证.而且伪造的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規则》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亊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为一审劳动争议案.保险纠纷案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有利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铁证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上诉人为二审劳动争议!保险纠纷(2O19)黑10民络187号提供多份新证据.被上诉与律师在法庭上强词多理.不但在法庭作伪证.还歪曲事实谎称上诉人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不属二审新证据.二审未纠正一审错案!对上诉人的新证据未采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形成了一审二审错案的判决.被上诉在多个法庭作伪证.伪造合同.伪造登记表.多年来千方百计在逃避责任!申请人向市检察院申清抗诉.被抗诉人在检察院听证中什么书面材料都没有...打官思打的是证据.《证据規定》第64条.第66条.《民亊诉讼法》第63条.申请人多年来在维权中经历了很多的辛酸和苦楚.风餐露宿.一言难尽...请求各界领导看到此贴.给予支持与同情.当事人求助不要删除.我们多年来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真的太不容易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