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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台灣地區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三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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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台灣地區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三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題一,題二:因脅迫建立之贈予契約,或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建立之買賣契約,原所有人是否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張索回物品?
擬答:不得主張索回;但可向原契約對方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題三、甲在冰箱放毒奶為教訓常常偷喝的乙,丙卻自己喝了出事。問甲之刑責?
擬答:甲無法遇見丙之受傷,甲無刑責。
題四、甲持丙刀潛入乙家,將在陽臺上的乙推下樓,乙沒摔死但是腳斷了被車撞死。問甲丙刑責?
擬答:
1.乙之死亡與甲之推下有因果關係,且乙死乃甲之本意。甲應課以故意殺人既遂。
2.丙給甲的刀與乙死亡沒有毛關係,丙無責任。
擬答對否?請指導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7-09 21: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