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
术人员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
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如:与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等。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
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
备的证明材料。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
备图纸及文字说明等。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
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
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
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
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1)
设施法定边界;(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危险废物处置、
贮存设施等。
2、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试行)》(环发〔2004〕15 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
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 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
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
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
艺的证明材料。如: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
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
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
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
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
性、经济性比较。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
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包括:
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
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制
度的内容应包括:(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应分析何种成分;(3)对拟接
受的废物如何取样;(4)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
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全措施。包括:(1)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
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
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
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
1112
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2)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
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
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
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
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3)对
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
测的措施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
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
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
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
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持证单位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
的问题。
4、人员培训制度
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
况做出反应,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
行回顾。
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如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
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
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与地方主管
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
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6、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
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等。
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
除污染的保障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
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一)关于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
术人员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
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如:与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等。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
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
备的证明材料。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
备图纸及文字说明等。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
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
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
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
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1)
设施法定边界;(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危险废物处置、
贮存设施等。
2、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试行)》(环发〔2004〕15 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
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 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
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
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
艺的证明材料。如: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
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
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
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
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
性、经济性比较。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
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包括:
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
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制
度的内容应包括:(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应分析何种成分;(3)对拟接
受的废物如何取样;(4)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
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全措施。包括:(1)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
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
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
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
1112
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2)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
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
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
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
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3)对
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
测的措施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
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
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
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
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持证单位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
的问题。
4、人员培训制度
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
况做出反应,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
行回顾。
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如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
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
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与地方主管
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
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6、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
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等。
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
除污染的保障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
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