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的权利即获得偿付的权利。
开证行在开证后,若对符合 信用证 规定的单据进行了付款,那么开证行有权力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但若开证行开证时背离了开证申请书,或开证行错误地兑付了 单证 不符的单据,申请人有权拒绝偿付。
开证行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付款、审核单据和保管单据。
信用证 的义务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开证行之间确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开证。如开证时背离申请书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
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果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开证行付款的义务不仅仅是对受益人的,同时也是对开证申请人的。因为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支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开证。开证行开证就意味着他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将以自己的信用证来代替商业信用,在受益人提交符合其规定的单据时向其付款。开证行的付款既是履行它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允诺,也是履行他与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