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第三人故意伤害致重伤,第三方自杀且没有家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否可以用医保(正常缴纳新农合)?
查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如下: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第三人已自杀,属不属于第三人不支付范畴呢?
有没有学法律的解答一下
查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如下: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第三人已自杀,属不属于第三人不支付范畴呢?
有没有学法律的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