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某地一场婚礼牵动了广大网友的心。视频中一对新人结婚,女方甚至未着喜服,而是穿着便衣,被旁人按着头完成了拜天地、夫妻对拜等环节。网友纷纷留言评论,想知道此二人结婚是否出于自愿,是否有强迫结婚的情况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有记者去当地了解情况后得知,男女双方均是2004年出生,男方系精神二级残疾,女方系智力二级残疾,双方家庭为了互相有个照顾,试图让两人结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未满二十周岁,年龄未达到法定要求,也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特殊人群申请结婚登记的情况,有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经办时,工作人员会通过询问手段,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以及是否能履行结婚程序的能力进行了解,在监护人到场陪同下,询问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精神疾病人在发病期,且情况严重,又比如智力残疾(一级二级),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都没法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现实情况,精神二级残疾以及智力二级残疾,均属较为严重的残疾等级,无法表达出结婚意愿,不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是不能结婚的。
那么,男女双方的父母能够代理他们结婚登记、操办结婚事项吗?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结婚登记,是一种意思表示十分严格的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它涉及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此,仅仅是举办婚礼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是不算结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有记者去当地了解情况后得知,男女双方均是2004年出生,男方系精神二级残疾,女方系智力二级残疾,双方家庭为了互相有个照顾,试图让两人结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未满二十周岁,年龄未达到法定要求,也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特殊人群申请结婚登记的情况,有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经办时,工作人员会通过询问手段,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以及是否能履行结婚程序的能力进行了解,在监护人到场陪同下,询问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精神疾病人在发病期,且情况严重,又比如智力残疾(一级二级),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都没法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现实情况,精神二级残疾以及智力二级残疾,均属较为严重的残疾等级,无法表达出结婚意愿,不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是不能结婚的。
那么,男女双方的父母能够代理他们结婚登记、操办结婚事项吗?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结婚登记,是一种意思表示十分严格的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它涉及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此,仅仅是举办婚礼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是不算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