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一个人,如果连自力更生都做不到,啃老都成了理所当然与习惯。那这样的人,只是个残次品。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完整的人。
一个人,如果连自力更生都做不到,啃老都成了理所当然与习惯。那这样的人,只是个残次品。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完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