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如果说劳荣枝案件的一审法院就是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大家怎么看?
众所周知,劳龙枝案,在2021年9月9日江西南昌中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了被告人劳龙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同样温州案件的判决也是如此,当然最后劳荣枝都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教授也是提出了控方无法排除的合理性怀疑,但是结果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看似正常的控辩审过程,然而我们打开案卷后,发现了一个严重的程序性问题,就是劳荣枝案件的一审法院越位裁判劳荣枝故意杀人罪,说实话不是法律人有点迷惑,点上爱心加关注,鼓励一下,我做一个精彩的分享于大家共勉。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公、检、法、分工合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必须做到控、辩相对平衡,并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针对事实与证据进行指控与答辩,法院居中裁判,尽可能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限制公权力,保障被告人人权及合法的诉讼权利。
其次、不告不理,保持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
法院,客观、中立、从来都是被动受案的,法律没有给人民法院设置主动追诉案件的职能。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自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才开始立案,自诉案件则必须由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才能引起案件的受理。
根据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审法院是无权增加、审理并裁判检察院未起诉的故意杀人罪的,但是法院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给劳荣枝增加故意杀人的罪名,一审法院显然有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
最后、法院代替检察院做了运动员,也做了自我裁判。
原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不当,但是法院只对抢劫罪进行了审理,并未对其认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及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法庭调查、当然也没有让劳荣枝针对该罪名进行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但最后判决却增加了故意杀人罪。
总之、落实好“不告不理”基本原则,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让被追诉者的权利更有保障,公平正义才能不再“迟到”。
众所周知,劳龙枝案,在2021年9月9日江西南昌中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了被告人劳龙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同样温州案件的判决也是如此,当然最后劳荣枝都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教授也是提出了控方无法排除的合理性怀疑,但是结果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看似正常的控辩审过程,然而我们打开案卷后,发现了一个严重的程序性问题,就是劳荣枝案件的一审法院越位裁判劳荣枝故意杀人罪,说实话不是法律人有点迷惑,点上爱心加关注,鼓励一下,我做一个精彩的分享于大家共勉。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公、检、法、分工合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必须做到控、辩相对平衡,并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针对事实与证据进行指控与答辩,法院居中裁判,尽可能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限制公权力,保障被告人人权及合法的诉讼权利。
其次、不告不理,保持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
法院,客观、中立、从来都是被动受案的,法律没有给人民法院设置主动追诉案件的职能。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自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才开始立案,自诉案件则必须由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才能引起案件的受理。
根据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审法院是无权增加、审理并裁判检察院未起诉的故意杀人罪的,但是法院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给劳荣枝增加故意杀人的罪名,一审法院显然有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
最后、法院代替检察院做了运动员,也做了自我裁判。
原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不当,但是法院只对抢劫罪进行了审理,并未对其认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及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法庭调查、当然也没有让劳荣枝针对该罪名进行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但最后判决却增加了故意杀人罪。
总之、落实好“不告不理”基本原则,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让被追诉者的权利更有保障,公平正义才能不再“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