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实行固定资产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施设备、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办公家具家俬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皿、工具,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财务部负责帐的管理,综合部负责物的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正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的核算固定资产原值、购入时间、累计折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等信息。对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综合部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卡,随时掌握资产的变动情况。
第七条 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申购的审批,办理资产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中维修计划。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要求使用固定资产,确保资产的完好、清洁和安全。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程序及审批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由使用部门提出请购单,按授权规定由综合部经理、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批准。
第十条 一次购价值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外,还应在年度预算中单列,并按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额度内且一次购置固定资产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应由总经理批准;但购置车辆、房屋等重大固定资产,或超过年度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或一次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超过35万元的,须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综合部组织使用部门及有关人员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单。所需资金的审批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及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通过综合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由调出、调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在综合部的账册上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由调出、调入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双方财务进行账务处理或作备查登记,同时报送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以外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由综合部提出,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财务手续。涉及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通过。固定资产对外的调拨必须聘请中介公司进行评估,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对外调拨。
第十六条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程序及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不含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需要对外转让的,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提申请,经总经理审批,提交执行董事批准,重大固定资产转让,需经股东会同意后报新区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需要对外租赁的,由综合部提申请,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房屋出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采用公开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转让或出租的价格进行评估,采用公开的方式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对外转让或出租。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损程序及审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磨损、锈蚀、过时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及残物处理申请,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重大固定资产报废应进一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按照公司报废资产处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需要报损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司废旧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公司的各项固定资产一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盘点数量、资产现状,形成《固定资产盘点表》。由综合部负责,会同财务部进行,保证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账、物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与财务账相核对,如发现财产盈余或短缺,应会同综合部查找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数额巨大的财产短缺还应向新区管委会国资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各项固定资产应建立清查机制,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主管固定资产的公司领导担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清查小组根据公司对资产的管理要求对集团各项资产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实物、账务等方面的检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都应列入清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清查出的固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实行固定资产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施设备、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办公家具家俬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皿、工具,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财务部负责帐的管理,综合部负责物的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正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的核算固定资产原值、购入时间、累计折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等信息。对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综合部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卡,随时掌握资产的变动情况。
第七条 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申购的审批,办理资产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中维修计划。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要求使用固定资产,确保资产的完好、清洁和安全。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程序及审批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由使用部门提出请购单,按授权规定由综合部经理、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批准。
第十条 一次购价值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外,还应在年度预算中单列,并按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额度内且一次购置固定资产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应由总经理批准;但购置车辆、房屋等重大固定资产,或超过年度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或一次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超过35万元的,须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综合部组织使用部门及有关人员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单。所需资金的审批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及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通过综合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由调出、调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在综合部的账册上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由调出、调入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双方财务进行账务处理或作备查登记,同时报送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以外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由综合部提出,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财务手续。涉及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通过。固定资产对外的调拨必须聘请中介公司进行评估,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对外调拨。
第十六条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程序及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不含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需要对外转让的,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提申请,经总经理审批,提交执行董事批准,重大固定资产转让,需经股东会同意后报新区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需要对外租赁的,由综合部提申请,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房屋出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采用公开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转让或出租的价格进行评估,采用公开的方式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对外转让或出租。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损程序及审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磨损、锈蚀、过时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及残物处理申请,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重大固定资产报废应进一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按照公司报废资产处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需要报损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司废旧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公司的各项固定资产一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盘点数量、资产现状,形成《固定资产盘点表》。由综合部负责,会同财务部进行,保证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账、物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与财务账相核对,如发现财产盈余或短缺,应会同综合部查找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数额巨大的财产短缺还应向新区管委会国资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各项固定资产应建立清查机制,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主管固定资产的公司领导担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清查小组根据公司对资产的管理要求对集团各项资产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实物、账务等方面的检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都应列入清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清查出的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