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开箱对战可以定性为一种赌博行为,如果平台存在控制胜率等欺骗方式,则还可能涉嫌诈骗。
一、开箱对战介绍
(一)开箱对战玩法
开箱,在游戏中是指充值购买钥匙打开游戏里的武器箱,可以随机开出游戏中的饰品。开箱对战则是游戏饰品网站推出的一种衍生玩法,在开箱基础上,又增加了玩家之间的竞技环节。一般是指2-4个玩家支付一定的平台虚拟币加入同一个房间,参与开箱,支付金额等于箱子总价。平台虚拟币的获取方式皆为充值,玩家使用支付宝或微信等购买虚拟币。开箱类似于抽取盲盒,掉落的饰品(即游戏内道具)是在范围内随机的,不同的箱子价格不同,由箱子内可能掉落的饰品价值决定。比如好兄弟开箱网中,价格为10元的宝箱最高可开出109.92元的道具,而价格为572元的宝箱最高可开出价值15931.43元的道具。开箱结束后,根据开出饰品的总价值决定胜负,价值最高的人获得自己与其他人开出的所有饰品,败方则获得平台给予的安慰奖(价值极低)。在平台上获得的饰品可以绑定到游戏中使用,可以直接转换成平台虚拟币继续开箱,也可以挂在交易平台上出售。此种玩法在不同平台名称不同,比如Funplay趣玩网中为“武道会”,好兄弟开箱网中为“竞技场”,Xocsgo网中为“开箱对战”。本文统称为“开箱对战”。
(二) 与“一元购”对比
“一元购”是一种互联网购物模式, 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者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1]
对比二者玩法,不难发现“一元购”与开箱对战类似但又有所不同,相同点在于:(1)都具有偶然性,二者的胜方都是随机抽取的;(2)都是以小博大的射幸行为。不同点在于:(1)参与对价不同。参与“一元购”付出的代价是可以自行操控的,基本上远低于商品价值,而参与开箱对战的代价是固定的,由平台设定,并且是等于商品价值的;(2)取得物品随机与否。“一元购”最终幸运方获得的物品是确定的,也可以说是先知道可能获得的物品再参与活动,而开箱对战的胜利方获得的物品是随机的;(3)参与人数不同。“一元购”的参与人数较多,而开箱对战参与人数一般在2~4人;(4)取胜方式不同。“一元购”的幸运方是根据购买比例概率通过平台随机抽选的,而开箱对战则是根据饰品总价值确定的。
二、开箱对战的定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络“一元购”做出了定性:(1)部分属于变相赌博行为,该模式下实际销售的是中奖机会,具有偶然性,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2)部分涉嫌诈骗,一般采取了造假、以次充好等欺骗方法。[2]基于上文中关于开箱对战与一元购的对比,参照对于“一元购”的定性意见,本文对开箱对战的定性进行如下讨论:
(一)网络赌博行为
赌博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根据一定的契约,以某种客观事实发生与否的偶然性或某种客观事实的不确定性去确定输赢的行为,从而丧失或获得约定的财产或其他权益、为或不为约定的行为。[3]
在开箱对战中,当事人付费加入同一个房间,即达成了契约,以不确定的开出的饰品的总价值为输赢决定条件,以开出的饰品作赌注,具备偶然性。类似于扑克牌“炸金花”的玩法,参与者先下注,然后通过比大小来定输赢,赢家获得场上所有赌注。当玩家参与比赛时,一方面,他们可能会因为取得了最终的胜利,而体验到一种赌博并获得正回报的强烈快感,而这种快感可能会进一步驱使玩家继续充值参与对战而期待获得更多的正回报;另一方面,如果对战失败,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因为受到赢家获得的饰品的刺激,购买更多的盲盒来满足其所希望的正向反馈。这种行为模式与参与者心理与传统赌博相同,又以网络平台为载体,属于网络赌博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看,判断一款游戏是否被定义为“赌博游戏”,可以判断该游戏代币是否可以反向兑换,在大部分游戏中,玩家都可以用人民币购买游戏代币,但如果某款游戏运营商公开允许玩家反向将游戏代币兑换为人民币,即会被判定为赌博游戏。[4]就开箱对战而言,平台提供充值游戏币参与对战,赢得的道具可以直接转换成游戏币,或者通过平台取回交易,虽然不能直接兑换为人民币,但是实质上相当于变相套现,具有隐蔽性。综上,开箱对战这一模式可以被定性为赌博行为。
我国对于赌博行为的界定可以分为三层:(1)合法的娱乐活动[5];(2)赌博中的违法行为[6];(3)赌博罪/开设赌场罪[7]。一种赌博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能被定性为合法的娱乐活动的最主要的判断因素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为以营利为目的会引导参与者主动地、重复地进行该种行为。[8]
【玩家角度】
玩家一般为参与者,首先要确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判断获取的筹码道具的属性以及参与者参与游戏的目的。在开箱对战模式中,参与者获取游戏币的方式有直接充值或者转换背包中的道具为游戏币(道具的获取同样也需要充值),所以该虚拟筹码具有价值属性,属于财物。参与者参与游戏开出的饰品同样可以转化为游戏币继续当作筹码开箱,或者置于交易平台出售等,即变相折现。所以从该游戏模式的投入与产出两方面而言,都具有财物属性。参与者参与开箱对战以获取更多道具、筹码的行为,如果是出于变现的目的,则可以判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当然,如果玩家为了追求心理刺激、在好奇心驱使下或者出于在平台中获取稀缺道具的目的参与对战,则另当别论。具体可以以玩家是否有作弊行为以及获取的道具流向来作判断。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属于违法行为,会相应地受到处罚。但“赌资较大”具体是多少,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各省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关标准,比如上海市个人参赌金额超过100元就会被定义为赌资较大,山东省为“人均参赌金额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关于网络平台赌资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提到:“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开箱对战中,参赛需要支付与箱子价值相匹配的金额(一般都在房间上直接标明),方能参赛。笔者调查了三个开箱网站可查询的“房费”历史记录,发现大都数值较小,多为几元到一百元,数值高的较少但也存在,比如几百元到两千元不等。虽然部分房间金额较大,但是因为网络赌博地域范围涉及广,而各地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又不同,所以个体参与者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在认定上存在困难。
【平台角度】
对于平台而言,以营利为目的是必然前提。特别是对于推出此类玩法的平台方,开箱对战的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开箱模式而言能攫取更多利益。主要原因在于:(1)利用参与者的赌徒心理,提升粘性,增加个人参赛开箱数量;(2)同一场比赛中至少开两个箱子以上,更高的一场比赛甚至可以开几十个宝箱,相较于单人单个开箱,开箱对战模式下同等时间能销售更多宝箱;(3)竞技模式可以提升娱乐性,吸引更多参与者;(4)箱子中爆出饰品的概率都已公示,能开出超过所支付对价的饰品的概率很小,如果是多个人同时开一类箱子,那么为了区分胜负,概率将更低,平台的利润就更高。
如果平台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还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浙江省温州市中院在徐桂连、徐杨波、赵奕晨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9]中将某视频直播平台和游戏网站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赌客在赌博站点或piupiu软件中以人民币充值获得相应的虚拟货币后,在‘车行争霸’游戏内以坐庄或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后的虚拟货币可兑换成积分礼物‘点歌娃娃’‘聊天娃娃’等道具,以打赏主播的方式套现或变相套现。”此种形式与开箱对战平台的玩法类似。
(二)网络诈骗行为
因为赌博本质上属于射幸行为,双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输赢结果。[10]如果网络平台借“开箱”“开箱对战”等名义,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则涉嫌诈骗,而非赌博。经笔者观察与检索后发现,一般开箱对战的平台都有如下可能涉及到诈骗的行为:
(1)安排机器人参与对局:由于网站参与对战的真实玩家较少(平台即时提供的在线人数数量),所以经常安排安排机器人参与对战,有些网站直接告知是人机pk,有些网站则会将机器人伪装成正常用户,不停地创建房间,加入房间开始对战。(2)后台更改爆率与结果:虽然在开箱网站中箱子里的饰品爆率都有公示,但b站一位up主在视频中爆料了一些开箱网站的后台数据,并提到概率都是可以更改的,所以对于公示的概率真实性存疑。[11]另外一位接受过开箱网站邀约推广的up主也在视频中提到后台可以更改爆率为0,在发现玩家开出的物品价值高时会更改结果,甚至封杀账户锁定IP。[12](3)饰品取回风险:在比赛结束后,赢得的物品或者安慰奖虽然有渠道可以取回到自己的账户上,但是经笔者多次尝试发现难以提出,网站要求取回必须绑定个人steam账号和交易码,但是绑定完成后却不能成功取回自己的“战利品”。有玩家表示取回的饰品与当时开出的饰品并非同一件,并且价值差距甚大;有玩家表示一直取回不了的饰品最后都再次转换成平台提供的游戏币,继续参与开箱以及开箱对战;也有玩家表示在平台绑定了账号后库存里比较值钱的道具被取走了。[13]当然,盗取道具可能涉嫌盗窃罪,此处不再展开。
综上,开箱对战的平台可能会直接安排平台机器人参与对局并且取得胜利,将对战中开出的所有饰品回收至平台;或者控制胜率,令玩家输多赢少诱使玩家不断充值对战;或者使用一些技术手段使得玩家充值赢取的饰品无法正常回到玩家手中。这些行为都是以欺骗方式骗取玩家的财物,涉嫌诈骗。
一、开箱对战介绍
(一)开箱对战玩法
开箱,在游戏中是指充值购买钥匙打开游戏里的武器箱,可以随机开出游戏中的饰品。开箱对战则是游戏饰品网站推出的一种衍生玩法,在开箱基础上,又增加了玩家之间的竞技环节。一般是指2-4个玩家支付一定的平台虚拟币加入同一个房间,参与开箱,支付金额等于箱子总价。平台虚拟币的获取方式皆为充值,玩家使用支付宝或微信等购买虚拟币。开箱类似于抽取盲盒,掉落的饰品(即游戏内道具)是在范围内随机的,不同的箱子价格不同,由箱子内可能掉落的饰品价值决定。比如好兄弟开箱网中,价格为10元的宝箱最高可开出109.92元的道具,而价格为572元的宝箱最高可开出价值15931.43元的道具。开箱结束后,根据开出饰品的总价值决定胜负,价值最高的人获得自己与其他人开出的所有饰品,败方则获得平台给予的安慰奖(价值极低)。在平台上获得的饰品可以绑定到游戏中使用,可以直接转换成平台虚拟币继续开箱,也可以挂在交易平台上出售。此种玩法在不同平台名称不同,比如Funplay趣玩网中为“武道会”,好兄弟开箱网中为“竞技场”,Xocsgo网中为“开箱对战”。本文统称为“开箱对战”。
(二) 与“一元购”对比
“一元购”是一种互联网购物模式, 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者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1]
对比二者玩法,不难发现“一元购”与开箱对战类似但又有所不同,相同点在于:(1)都具有偶然性,二者的胜方都是随机抽取的;(2)都是以小博大的射幸行为。不同点在于:(1)参与对价不同。参与“一元购”付出的代价是可以自行操控的,基本上远低于商品价值,而参与开箱对战的代价是固定的,由平台设定,并且是等于商品价值的;(2)取得物品随机与否。“一元购”最终幸运方获得的物品是确定的,也可以说是先知道可能获得的物品再参与活动,而开箱对战的胜利方获得的物品是随机的;(3)参与人数不同。“一元购”的参与人数较多,而开箱对战参与人数一般在2~4人;(4)取胜方式不同。“一元购”的幸运方是根据购买比例概率通过平台随机抽选的,而开箱对战则是根据饰品总价值确定的。
二、开箱对战的定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络“一元购”做出了定性:(1)部分属于变相赌博行为,该模式下实际销售的是中奖机会,具有偶然性,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2)部分涉嫌诈骗,一般采取了造假、以次充好等欺骗方法。[2]基于上文中关于开箱对战与一元购的对比,参照对于“一元购”的定性意见,本文对开箱对战的定性进行如下讨论:
(一)网络赌博行为
赌博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根据一定的契约,以某种客观事实发生与否的偶然性或某种客观事实的不确定性去确定输赢的行为,从而丧失或获得约定的财产或其他权益、为或不为约定的行为。[3]
在开箱对战中,当事人付费加入同一个房间,即达成了契约,以不确定的开出的饰品的总价值为输赢决定条件,以开出的饰品作赌注,具备偶然性。类似于扑克牌“炸金花”的玩法,参与者先下注,然后通过比大小来定输赢,赢家获得场上所有赌注。当玩家参与比赛时,一方面,他们可能会因为取得了最终的胜利,而体验到一种赌博并获得正回报的强烈快感,而这种快感可能会进一步驱使玩家继续充值参与对战而期待获得更多的正回报;另一方面,如果对战失败,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因为受到赢家获得的饰品的刺激,购买更多的盲盒来满足其所希望的正向反馈。这种行为模式与参与者心理与传统赌博相同,又以网络平台为载体,属于网络赌博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看,判断一款游戏是否被定义为“赌博游戏”,可以判断该游戏代币是否可以反向兑换,在大部分游戏中,玩家都可以用人民币购买游戏代币,但如果某款游戏运营商公开允许玩家反向将游戏代币兑换为人民币,即会被判定为赌博游戏。[4]就开箱对战而言,平台提供充值游戏币参与对战,赢得的道具可以直接转换成游戏币,或者通过平台取回交易,虽然不能直接兑换为人民币,但是实质上相当于变相套现,具有隐蔽性。综上,开箱对战这一模式可以被定性为赌博行为。
我国对于赌博行为的界定可以分为三层:(1)合法的娱乐活动[5];(2)赌博中的违法行为[6];(3)赌博罪/开设赌场罪[7]。一种赌博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能被定性为合法的娱乐活动的最主要的判断因素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为以营利为目的会引导参与者主动地、重复地进行该种行为。[8]
【玩家角度】
玩家一般为参与者,首先要确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判断获取的筹码道具的属性以及参与者参与游戏的目的。在开箱对战模式中,参与者获取游戏币的方式有直接充值或者转换背包中的道具为游戏币(道具的获取同样也需要充值),所以该虚拟筹码具有价值属性,属于财物。参与者参与游戏开出的饰品同样可以转化为游戏币继续当作筹码开箱,或者置于交易平台出售等,即变相折现。所以从该游戏模式的投入与产出两方面而言,都具有财物属性。参与者参与开箱对战以获取更多道具、筹码的行为,如果是出于变现的目的,则可以判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当然,如果玩家为了追求心理刺激、在好奇心驱使下或者出于在平台中获取稀缺道具的目的参与对战,则另当别论。具体可以以玩家是否有作弊行为以及获取的道具流向来作判断。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属于违法行为,会相应地受到处罚。但“赌资较大”具体是多少,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各省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关标准,比如上海市个人参赌金额超过100元就会被定义为赌资较大,山东省为“人均参赌金额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关于网络平台赌资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提到:“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开箱对战中,参赛需要支付与箱子价值相匹配的金额(一般都在房间上直接标明),方能参赛。笔者调查了三个开箱网站可查询的“房费”历史记录,发现大都数值较小,多为几元到一百元,数值高的较少但也存在,比如几百元到两千元不等。虽然部分房间金额较大,但是因为网络赌博地域范围涉及广,而各地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又不同,所以个体参与者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在认定上存在困难。
【平台角度】
对于平台而言,以营利为目的是必然前提。特别是对于推出此类玩法的平台方,开箱对战的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开箱模式而言能攫取更多利益。主要原因在于:(1)利用参与者的赌徒心理,提升粘性,增加个人参赛开箱数量;(2)同一场比赛中至少开两个箱子以上,更高的一场比赛甚至可以开几十个宝箱,相较于单人单个开箱,开箱对战模式下同等时间能销售更多宝箱;(3)竞技模式可以提升娱乐性,吸引更多参与者;(4)箱子中爆出饰品的概率都已公示,能开出超过所支付对价的饰品的概率很小,如果是多个人同时开一类箱子,那么为了区分胜负,概率将更低,平台的利润就更高。
如果平台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还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浙江省温州市中院在徐桂连、徐杨波、赵奕晨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9]中将某视频直播平台和游戏网站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赌客在赌博站点或piupiu软件中以人民币充值获得相应的虚拟货币后,在‘车行争霸’游戏内以坐庄或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后的虚拟货币可兑换成积分礼物‘点歌娃娃’‘聊天娃娃’等道具,以打赏主播的方式套现或变相套现。”此种形式与开箱对战平台的玩法类似。
(二)网络诈骗行为
因为赌博本质上属于射幸行为,双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输赢结果。[10]如果网络平台借“开箱”“开箱对战”等名义,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则涉嫌诈骗,而非赌博。经笔者观察与检索后发现,一般开箱对战的平台都有如下可能涉及到诈骗的行为:
(1)安排机器人参与对局:由于网站参与对战的真实玩家较少(平台即时提供的在线人数数量),所以经常安排安排机器人参与对战,有些网站直接告知是人机pk,有些网站则会将机器人伪装成正常用户,不停地创建房间,加入房间开始对战。(2)后台更改爆率与结果:虽然在开箱网站中箱子里的饰品爆率都有公示,但b站一位up主在视频中爆料了一些开箱网站的后台数据,并提到概率都是可以更改的,所以对于公示的概率真实性存疑。[11]另外一位接受过开箱网站邀约推广的up主也在视频中提到后台可以更改爆率为0,在发现玩家开出的物品价值高时会更改结果,甚至封杀账户锁定IP。[12](3)饰品取回风险:在比赛结束后,赢得的物品或者安慰奖虽然有渠道可以取回到自己的账户上,但是经笔者多次尝试发现难以提出,网站要求取回必须绑定个人steam账号和交易码,但是绑定完成后却不能成功取回自己的“战利品”。有玩家表示取回的饰品与当时开出的饰品并非同一件,并且价值差距甚大;有玩家表示一直取回不了的饰品最后都再次转换成平台提供的游戏币,继续参与开箱以及开箱对战;也有玩家表示在平台绑定了账号后库存里比较值钱的道具被取走了。[13]当然,盗取道具可能涉嫌盗窃罪,此处不再展开。
综上,开箱对战的平台可能会直接安排平台机器人参与对局并且取得胜利,将对战中开出的所有饰品回收至平台;或者控制胜率,令玩家输多赢少诱使玩家不断充值对战;或者使用一些技术手段使得玩家充值赢取的饰品无法正常回到玩家手中。这些行为都是以欺骗方式骗取玩家的财物,涉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