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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悬在医生头上的一把刀
文/星空
病历,折射出中国医学界的悲哀与相关法规的荒谬。媒体暴光医疗纠纷无不指责医生涂改伪造病历,而医疗纠纷的判决更以此为重要依据。这原本就是个可笑的错误,却在相关法规的包装下,成了悬在医生头上的一把刀。
为什么这么说?请问在法庭上,如无其他的客观证据,自己能不能证明自己?恐怕不能。那么,何为客观的证据?病历吗?从病历的形成过程看,病历是医生对其医疗活动分析总结的相应记载。鉴于医疗过程本身的不确定性于滞后性,以及相应记录者本身认知的差异性,其更多的是反映了或者说是取决于记录者的主观思维惯性,而只具有有限的客观性。所以,在国外是以处方、相应的检查记录(如影像学CT检查、血化验检查)、尸体解剖等客观实体为依据的。并依此结果来看医生的处置是否得当,绝非像国内,依病历断案!这也只能说是中国特色了。
病历充其量只是种如同日记样的主观或有限客观的记载,不能代表治疗过程。病情在没明朗之前,有些是不好明确的,有些病又没有比较好的特异诊断手段,只能凭经验,只能根据病情变化甚至试验性治疗来进一步发现问题明确诊断,其间有可能判断正确也可能错误,因此要根据诊疗的结果来不断地调整修正下一步的诊疗方案。所以原本病历的修改是很正常的,既然是手写的就可能有笔误以及习惯性记录以及漏记录和滞后记录,一旦病情变化快,则前后记录不符或认为原来的论断和想法可能有问题,需改。可这一改,就改出了“罪过”,就成了把柄!
更荒谬的是,现行医疗纠纷处理在法律上遵循“举证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患者只需提出主张,而无需证明自己的主张合理,被告方(医院)却必需提出证据来证明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只要有过错(不管该过错的原因是技术性的,比如低年资医护人员显然不如高年资医护人员来的经验丰富;还是责任性的,比如说医生护士玩忽职守)并有后果,即构成医疗事故(这也是中国特色)。可是,医院方无过错是很难的,是人都会犯错,只是错误的大小而已。在内行眼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一点错也没是不可能的,因为医生护士也是人,是人就一定会犯错误,特别是认识上的错误。年轻医师与有经验的高年资医师的水准,怎么可能一样呢?况且人体有差异性,就是经验也有可能在变异面前失准啊。而医生护士的经验,也正是积累于无数的诊疗成功与失败之上的,不可能常胜将军,也就是说,不可能有不犯错的医生与护士。可你不能错,一错就意味着当医患纠纷发生时的巨额索赔!
于是,在此荒谬的法规导向下,病历失去了其本身原本该具有的属性(医生总结自身诊疗经验的工具)反成了压在医生头上沉重的山,医生只能为了保护自己编造与现实生活相差甚远的“完美”病历,每位住院医生在一天繁忙的工作后,还要耗费大量的精力为“完善”病历绞尽脑汁至深更半夜而又不可能真正做到完美——这世上原本就不存在完美。试想,当医生的精力大都花在这些个无用功上,剩余的在患者身上的能不打折扣吗?其实,要求病历不能有错字,不能涂改,在这些没用的东西上下大功夫,不是片儿汤又是什么呢?能等同于医疗质量吗?那些认为病历最有价值的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病历既是医疗活动的分析总结的相应记载,原本就应该在医疗活动告一段落后写,有的还要等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出来或病情变化后才能记录,却被相应的法规与社会认知要求必须把病历写在前面且不能更改,这是不合乎逻辑的!假如病情变化了,一方面要等抢救治疗以后才有时间将相应的分析判断与处理记录,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病情的变化对以往的诊疗进行相应的修正,哪还存在什么改不改的大是大非甚或是“伪造”病历之危言耸听呢?
mei体和法律更喜欢在这些文字上做游戏并以此来推断医生在现实医疗过程中过错亦即医疗事故的前提成立,与其真实的属性相去的,又何止甚远?所以才说病历的属性,恐怕已沦落为医生自己给自己整的黑材料,医生谈之色变人人自危又不得不为之的枷锁桎梏罢了,这难道是和谐的医疗秩序的真实写照吗?如此的中国特色几时休?